出口服装应准确标明纤维成份
发表时间:2010-02-02    作者:刘丽萍 发表评论

  日前,检验检疫部门在对一批出口面料检测时发现,纤维成分标签为涤65/粘35,而实际检测结果为涤75/粘25,根据相关要求,该批面料被判为不合格。

  纤维成分标签作为纺织品重要的标识而日益受到消费者的关注,美国、日本、欧盟等国家和地区相继颁布有关纤维成分标签的技术法规和标准,如欧盟发布的2008/121/EC号指令,分别对纺织纤维的名称、纺织品标签内容和其他标记提出了严格的要求,如纺织品名称、纤维成分和标签所标内容不符、标签字体不明显或含混不清、生产商没有在相关文件中清楚列明纤维成分的名称和资料等,都将被列为不合格产品,而且还对成分标签标注及纤维含量允许偏差作了具体要求,规定仅有一种纤维组成的纺织产品方可使用“100%”、“纯”、“全”等标识。

  检验检疫部门提醒相关服装出口生产企业,要认真解读国际上有关纤维成分标签的技术法规和标准,使用标准规定的术语和名称。同时要按标准规定,正确标明纤维含量、种类,纤维成分及含量比例必须与实物相符,以规避贸易风险。

稿件来源:东南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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