衣服标签不实 卖家要双倍赔偿
发表时间:2010-04-03 发表评论
基本案情
刘某在商场买了两条短裙,短裙附带的标签中标明成分为“棉98%、氨纶2%”。后经检验,该短裙面料为:棉、涤纶、氨纶。
刘某认为产品的标识与实际情况不符,商场构成欺诈,诉至法院,要求商场退货并返还货款1900元,按照货款的一倍赔偿1900元。
法官析案
俞里江法官:现在的消费者更加关注商品的标识。
经营者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它方式表明商品相关情况的,应当保证商品的实际情况与表明的情况相符。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本案中,商场出售的商品明确标注面料为:棉98%、氨纶2%。但经检验,该短裙含有其他纤维“涤纶”。因此,商场出售的短裙没有如实说明商品的真实信息,已构成欺诈。
朝阳法院判决刘某将短裙退还给商场,商场退还刘某货款1900元,并赔偿刘某1900元。
刘某在商场买了两条短裙,短裙附带的标签中标明成分为“棉98%、氨纶2%”。后经检验,该短裙面料为:棉、涤纶、氨纶。
刘某认为产品的标识与实际情况不符,商场构成欺诈,诉至法院,要求商场退货并返还货款1900元,按照货款的一倍赔偿1900元。
法官析案
俞里江法官:现在的消费者更加关注商品的标识。
经营者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它方式表明商品相关情况的,应当保证商品的实际情况与表明的情况相符。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本案中,商场出售的商品明确标注面料为:棉98%、氨纶2%。但经检验,该短裙含有其他纤维“涤纶”。因此,商场出售的短裙没有如实说明商品的真实信息,已构成欺诈。
朝阳法院判决刘某将短裙退还给商场,商场退还刘某货款1900元,并赔偿刘某1900元。
稿件来源:法制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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