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驻世界贸易组织代表团4月20日正式要求世贸组织设立专家组,调查并裁决欧盟对华皮鞋采取的反倾销措施是否违反国际贸易规则。在当天召开的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构会议上,中国代表团指出,欧盟对华皮鞋反倾销措施无论是程序上还是实体上都违反世贸组织相关协定。笔者认为,欧盟对华皮鞋反倾销措施的本质是贸易保护主义,违反了世界贸易组织协定,损害了国际自由贸易秩序,既对中国
相关产业造成危害,同时也对欧盟成员国广大消费者利益造成一定福利损失。
一、欧盟对华皮鞋反倾销案例的基本情况从2006年10月份开始,欧盟就开始对中国皮鞋商品征收16.5%的反倾销税;中国输往欧洲的皮鞋产量已经降低20%,造成中国约两万名工人失去工作。2008年10月,在该反倾销措施即将期满之际,欧盟不顾广大消费者利益和中方严正反对,又发起期终复审。欧洲联盟2009年12月22日宣布,决定延长对中国和越南所产鞋类征收惩罚性关税的期限15个月。中国政府于2010年2月4日把欧盟对华皮鞋反倾销案诉诸世贸组织,双方随后就此案展开为期60天的双边磋商。鉴于双方3月31日举行的最近一轮磋商无法找到双方满意的解决办法,中方4月20日正式要求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构设立专家组,以确保中方合法权益得到保护。在当天会议上,欧盟对中方要求表示“遗憾”,并按照相关程序阻止专家组设立。只要中国在下月召开的争端解决机构会议上再次提出设立专家组的要求,专家组将自动成立。
二、欧盟对华皮鞋反倾销措施的程序及实体不当性分析
(一)本质是国际贸易保护主义。欧盟不公正地延长对华皮鞋反倾销措施,实质上是后金融危机时代其对中国持续频繁实施贸易保护主义政策的惯性使然。欧盟对其制鞋业已经进行了长达14年的贸易保护,目前欧盟制鞋业并不存在受损情形,延长反倾销措施不会使欧盟制鞋业受益,只会损害中国相关产业的权益及欧盟消费者的利益。2009年11月19日,在欧委会反倾销咨询委员会上,欧盟多数成员国的代表从客观事实出发,反对继续延长反倾销措施。但欧盟最终仍屈从贸易保护主义的压力,执意延长对中国产皮鞋的反倾销措施,显示其在贸易保护主义的道路上愈行愈远。欧盟违背国际承诺,公然实施其贸易保护主义政策,对中国皮鞋的反倾销调查和裁决,违反了WTO相关规则,损害了中国企业的合法权益,实际上是既惩罚了欧盟成员国内的消费者,又可能伤害欧盟同中国长远政治经贸关系的健康发展。
(二)违反WTO相关程序规则。欧盟贸易委员会在反倾销调查中违反贸易公平原则,忽视中方鞋企所提交的证据,程序明显不当。欧盟法院在解读反倾销法律条款过程中,完全是依据欧盟2009年12月公布的对中国皮鞋日落复审的裁决结果,最主要的依据也是欧盟实地核查的情况,不符合WTO相关程序规则。在案件审查过程中,中方企业受到了欧盟贸易委员会的不公正待遇,没有获得足够的权利来为反倾销指控作辩护,欧盟裁决当然也与公平原则严重相背离。笔者认为,欧盟之所以延长对华皮鞋反倾销措施,贸易保护主义是其中重要原因之一,另一方面欧盟市场经济地位标准认定和适用程序的混乱也是关键原因。事实上,在复审调查过程中,出口商、进口商、出口国代表以及共同体生产商对复审中提出的问题进行阐述、反驳或者发表意见的权利受到不当限制,中方企业、欧盟相关企业及消费者的利益诉求并没有得到应有的关注。
欧洲联盟的裁决的另一项程序问题在于其决定未经成员国讨论,仅仅通过“橡皮图章”的方式通过,不仅遭到了近半数成员国的反对,也遭到了欧洲本土在华相关企业的抗议。其根本原因就在于其裁决过程既不公正,亦不透明,严重违背了世界贸易组织公正公开透明原则。
(三)违反WTO相关实体规则。根据WTO《反倾销协议》的规定,倾销最起码的构成条件是量大、对国内产业严重损害、倾销和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而欧盟对华皮鞋反倾销措施,事实上并不具备这些条件。大量证据证明,倾销的事实并不存在,倾销损害更是无稽之谈;也没有合理证据能够证明,所指的倾销进口的数量和价格水平与所指的共同体产业受到的损害存在着因果关系。我国商务部公平贸易局相关负责人就指出,中国皮鞋出口企业多达上千家,绝大多数是私营企业或外资企业,在这个高度竞争的市场中企业不可能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出售产品使自己亏损,企业也从没有获得政府给予的任何补贴。目前,欧盟相关产业各项指标良好,对外出口强劲,说明欧盟产业是有竞争力的,没有必要再进行保护。欧盟产业在全球的供应链中,逐步迈向中高端市场,其产品与中国产品并不直接竞争,继续对华反倾销没有任何实体上依据。另外,就公共利益标准判断,也不能证明其反倾销措施的合法性与正当性。
在确定当局的干预是否出于共同体利益时,应当将所有的不同利益作为一个整体进行评价。但大量事实证明,欧盟裁决并没有顾及相关行业组织、企业及广大消费者利益诉求。因此,其采取的反倾销措施既然不是出于共同体的利益,就没有正当理由采取反倾销措施,自然也违背公共利益判断标准。
三、应对欧盟对华反倾销的法律策略(一)充分利用欧盟的法律救济渠道。首先要充分运用欧盟法律救济渠道。《欧盟条约》第173条规定:与征收反倾销税直接有关的当事人可以向欧洲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审查反倾销命令的效力。中国皮鞋企业应积极发起诉讼,启动司法审查机制,要求欧洲法院重新审查整个案件。建议我国相关企业应从欧委会裁决在程序与实体方面存在的问题角度进行申诉,特别要注重从公共利益标准予以抗辩。欧盟反倾销法律明确要求,在实施任何反倾销措施之前调查机关应进行公共利益考察,这也是征收反倾销税的一个必要条件。一般来讲,一国在实施反倾销措施时,最直接的公共利益损失就是进口商和最终用户的损失。因此,中国企业应加强和进口商及最终用户的多方合作,利用其本土化优势,加强应诉中整体抗辩能力。
(二)积极利用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中国应积极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鉴于欧盟反倾销立法及执法措施没有严格遵守世贸组织规则,我国当然有权在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框架内对此立法及裁决提出异议。中国政府已于2010年2月4日把欧盟对华皮鞋反倾销案诉诸世贸组织;并于4月20日正式要求世贸组织设立专家组。笔者认为,我国政府下一步工作重心应确定为:积极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提交有力的抗辩证据理由,以维护我国制鞋产业的合法权益。
(三)加强与欧盟之间的政治经济领域谈判。在全球经济复苏过程中,各国尤其要避免滥用贸易保护措施,应通过对话与合作寻求互利共赢的解决之道。除了采取法律渠道外,中国政府应继续与欧方加强双边交涉,妥善解决有关贸易争端。通过谈判促使欧盟能够重视中方关注,本着诚意解决贸易争端,早日恢复皮鞋自由贸易。目前,欧盟内部各成员要求恢复鞋类产品正常贸易愿望比较强烈;因此,通过谈判有望促使欧方尊重事实,顺应民意,立即停止对华皮鞋的反倾销措施。
另一方面,中国也应联合其他反倾销受害国,对欧盟不适当、不客观反倾销措施施加国际政治经济压力,尽快促使欧盟放弃对华歧视性反倾销政策。
(四)运用好中国反倾销、反补贴及保障措施。国际贸易保护主义与自由贸易的此消彼长,某种程度上也是国际政治经济法律力量相互博弈的过程。因此,我国应进一步完善我国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法律体系,进行相关法律的修改和制定工作。实施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加大办案工作力度,提高办案质量,更好地保护国内相关产业。为充分发挥反倾销、反补贴法律手段的作用,对于国内产业已提出申请、涉嫌倾销,国内产业已有明显损害迹象的产品,应确保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及时立案。进一步加快案件调查与裁决工作进度,使因倾销进口产品而遭受损害的国内产业及时得到法律保护。完善调查与裁决工作规则,规范办案程序,坚持公正公平的办案原则,提高产业损害调查与裁决工作的质量和水平。完善产业损害预警机制,研究分析国际产业竞争及进出口形势对国民经济的影响,提出判断产业安全及遭受损害的科学指标体系;及时进行预警预报,保证相关产业持续稳定发展。
综上,世界经济发展的方向应是自由贸易和贸易开放,尤其在金融危机背景下,任何贸易保护主义措施都将是对世界经济走向复苏的阻碍,应予以破除。我国政府相关部门、产业和公司企业,要认清形势,积极应对,加强协调,掌握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精通国内相关外贸法律,敢于拿起法律武器,依法维护国家整体利益,保护国内产业安全,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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