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中铭:仅仅对江苏三友进行谴责是远远不够的
发表时间:2010-06-28    作者:曹中铭 发表评论

  造假上市6年后终遭曝光,江苏三友的狐狸尾巴终究还是露了出来。在经过两个多月的调查之后,日前,江苏三友遭到深交所的处罚:对江苏三友给予公开谴责处分;对南通友谊实业有限公司、南通市纺织工业联社、张璞给予公开谴责处分;对盛东林、葛秋、沈永炎、成建良、帅建、谢金华、周静雯给予通报批评处分。

  今年3月27日,江苏三友发布公告称,公司26日接控股股东南通友谊实业有限公司通知,因友谊实业原控股股东南通市纺织工业联社将其持有的友谊实业53.125%股权转让给张璞(江苏三友董事长)等9名自然人,友谊实业控股股东由南通市纺织工业联社变更为自然人张璞,后者也由此成为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但是,江苏三友的实际控制人变更,不是发生在挂牌之后,而是在新股未发行之前。早在2004年6月5日,纺织工业联社与张璞等9名受让方就上述股权签订转让协议,而在同年的9月15日,受让人就已将受让金7922.04 万元汇至鉴证方南通市产权交易中心账户,并由南通市产权交易中心出具了《股权交割书》。

  而江苏三友于2005年5月18日在中小板挂牌交易,也就是说,其实际控制人的变更,发生在上市之前的一年时间内。根据中国证监会2003年9月发布的《进一步规范股票首次发行上市有关工作的通知》(此《通知》由于2006年5月18日《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的实施同时废止)的规定,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最近三年内应当在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和管理层没有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持续经营相同的业务。也就是说,如果当初江苏三友在招股说明书中如实披露了实际控制人变更的事实,其并不符合发行新股的条件。但江苏三友通过对实际控制人变更的事实进行隐瞒,从而达到了上市“圈钱”的目的。

  在江苏三友事件中,有几点值得重点关注:其一,江苏三友是赤裸裸的隐瞒事实真相造假上市,而在此后历年的定期报告与公告中,江苏三友一再愚弄市场投资者。也就是说,作为公众公司的江苏三友,丝毫没有把其投资者当回事;其二,江苏三友的恶劣之处在于隐瞒时间长、问题之严重为中国证券市场诞生以来所罕见。其三,江苏三友的违规事件,本质上是一“窝案”,从董事长到其他时任高管基本上都参与其中。对于这样明目张胆的上市公司,作为监管层理应给予严厉的处罚,以严惩违规者,警示后来者,但是,监管部门却仅仅只是谴责了事。

  A股市场违规事件频出,根源在于制度建设不完善,违规成本太低,所以在利益的驱动下,铤而走险者越来越多,这无疑是对广大处于弱势的中小投资者的无情亵渎。

  笔者以为,对于江苏三友这样的上市公司,监管层不是一“谴”了之,而应该是让其一“退”了之。对曾经投资于江苏三友的投资者,如果遭遇投资亏损,其损失也应该由上市公司来埋单。

稿件来源:腾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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