塞尔维亚将本国企业在公共招标中的优惠待遇扩大至CEFTA签署国企业
发表时间:2010-06-29    作者:驻塞尔维亚经商参处 发表评论

  自2010年5月1日起,塞尔维亚与其他《中部欧洲自由贸易协定》(CEFTA)签署国关于在公共招标中给以所有成员国企业相同待遇的条款生效。这意味着来自CEFTA签署国克罗地亚、波黑、黑山、马其顿等国家的企业在塞参加公共招标时享有塞本国企业的待遇,同时塞企业到CEFTA其他成员国参加公共竞标时与当地企业拥有相同待遇。

  塞《公共采购法》中规定,塞本国企业与所有外国企业相比,在公共招标中享有20%的价格优惠。此法仍对CEFTA之外的外国企业有效。


 

稿件来源:商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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