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达经编: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实施情况报告暨股份上市公告书
发表时间:2010-07-21 发表评论
1、宏达经编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新增股份4,400万股已于2010年7月6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确认。
2、本次发行新增股份的性质为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上市日期为2010年7月22日;新增股份上市首日,公司股价不除权,股票交易不设涨跌幅限制。
3、股份锁定期安排:发行对象李宏先生、毛志林先生、白宁先生出具的承诺,自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持有的宏达经编股份;自前述限售期满之日起12个月内,减持股份比例不超过其因本次非公开发行而获得的宏达经编股份的30%;自限售期满12个月至24个月期间,减持股份比例不超过其因本次非公开发行而获得的宏达经编股份的20%;此后60个月内每满12个月减持股份比例不超过10%。发行对象冯敏女士、周跃纲先生、俞德芳先生出具的承诺,自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持有的宏达经编股份。
作为宏达经编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沈国甫先生已作出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2007年8月3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宏达经编股份,也不由宏达经编收购该部分股份。对于宏达经编本次重组,沈国甫先生自愿作出股份锁定承诺:本次重组完成后,自前述限售期满之日(2010年8月3日)起三十六个月内,减持股份比例不超过本次重组前其已持有的宏达经编股份的20%。
2、本次发行新增股份的性质为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上市日期为2010年7月22日;新增股份上市首日,公司股价不除权,股票交易不设涨跌幅限制。
3、股份锁定期安排:发行对象李宏先生、毛志林先生、白宁先生出具的承诺,自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持有的宏达经编股份;自前述限售期满之日起12个月内,减持股份比例不超过其因本次非公开发行而获得的宏达经编股份的30%;自限售期满12个月至24个月期间,减持股份比例不超过其因本次非公开发行而获得的宏达经编股份的20%;此后60个月内每满12个月减持股份比例不超过10%。发行对象冯敏女士、周跃纲先生、俞德芳先生出具的承诺,自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持有的宏达经编股份。
作为宏达经编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沈国甫先生已作出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2007年8月3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宏达经编股份,也不由宏达经编收购该部分股份。对于宏达经编本次重组,沈国甫先生自愿作出股份锁定承诺:本次重组完成后,自前述限售期满之日(2010年8月3日)起三十六个月内,减持股份比例不超过本次重组前其已持有的宏达经编股份的20%。
稿件来源:深交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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