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万华: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发表时间:2010-09-03 发表评论
特别提示: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没有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本次会议没有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烟台万华聚氨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0年9月2日上午10:00在烟台万华聚氨酯股份有限公司四楼会议室召开。参加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6人,代表股份数额843,103,96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0.69%,符合《公司法》及本公司《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大会召开合法有效。会议由公司董事长丁建生先生主持。
二、议案审议情况
大会就董事会提交的议案以记名方式进行了投票表决,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本公司审计服务机构的议案》;
决定续聘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本公司2010年度的审计服务机构。
表决结果:同意票843,103,96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843,103,968股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二、审议通过《关于本公司申请发行短期融资券的议案》;
公司决定向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申请注册、发行总额不超过8.5亿元2的短期融资券。
表决结果:同意票843,103,96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843,103,968股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三、公证或者律师见证情况公司法律顾问北京市华堂律师事务所律师穆慧明先生对本次会议出具了法律意见书,结论意见是:
公司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表决程序等有关事项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同意将其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必备文件一并公告,并依法对其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备查文件目录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2、律师对本次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烟台万华聚氨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0年9月2日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没有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本次会议没有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烟台万华聚氨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0年9月2日上午10:00在烟台万华聚氨酯股份有限公司四楼会议室召开。参加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6人,代表股份数额843,103,96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0.69%,符合《公司法》及本公司《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大会召开合法有效。会议由公司董事长丁建生先生主持。
二、议案审议情况
大会就董事会提交的议案以记名方式进行了投票表决,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本公司审计服务机构的议案》;
决定续聘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本公司2010年度的审计服务机构。
表决结果:同意票843,103,96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843,103,968股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二、审议通过《关于本公司申请发行短期融资券的议案》;
公司决定向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申请注册、发行总额不超过8.5亿元2的短期融资券。
表决结果:同意票843,103,96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843,103,968股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三、公证或者律师见证情况公司法律顾问北京市华堂律师事务所律师穆慧明先生对本次会议出具了法律意见书,结论意见是:
公司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表决程序等有关事项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同意将其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必备文件一并公告,并依法对其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备查文件目录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2、律师对本次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烟台万华聚氨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0年9月2日
稿件来源: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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