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CPSC对“儿童产品”术语解释开展意见调查
发表时间:2010-09-07     发表评论

   近日,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CPSC)发布了对于“儿童产品”术语的最终解释。据悉,20104月,CPSC就开始邀请行业人士及有兴趣者对在《2008年消费品安全改善法案》(CPSIA)中定义为“为12岁或以下儿童设计或主要使用的消费产品”的“儿童产品”术语进行评价。

在新的要求和定义提出前,CPSC在考虑新的“儿童产品”定义时注重四个要素:

    1. 若该声明合理,必须体现制造商对产品的使用意图,包括体现在产品的标签上。

    2. 该产品是否在包装、展示、推广和广告中体现适合12及以下儿童使用。

    3. 该产品是否被消费者认可适合12及以下儿童使用。销售数据、市场分析、和其他研究可支持这一要素。

    4. 以CPSC在2001年9月公布的年龄测定准

对于玩具行业提出的意见,美国玩具协会(TIA)认为:

    •法规对于“儿童产品”的定义过于狭义。

    •委员会应该更长远地阐明为9至12岁儿童以及青少年或年长儿童设计或主要使用的处于“灰色地带”产品的定义。

    •委员会应该阐明产品“成本”,以决定该消费品是否适合12岁及以下儿童使用。

    •委员会应该详细说明适合成年人和适合12岁及以下儿童的产品区别。

    •委员会应该扩大将“电脑产品及电子媒体设备”排除在“儿童产品”中的范围。

稿件来源:WTO检验检疫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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