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警告部分ACP国家将丧失优惠待遇
发表时间:2011-12-06 发表评论
欧盟于日前警告18个非洲、加勒比海和太平洋地区国家(ACP国家),倘未于2014年1月1日前与欧盟27个会员国完成经济伙伴协议(Economic Partnership Agreement, EPA)签署与生效,将丧失输欧优惠关税待遇。
2000年6月23日,非洲、加勒比海和太平洋地区国家集团(Group of African, Caribbean and Pacific Region Countries,简称ACP国家)的77个成员国和欧洲联盟15国(目前已扩大为27个)在贝南首都科多努签订「非加太地区国家与欧共体及其成员国伙伴关系协定」(即科多努协定Cotonou Agreement)。
科多努协定有效期为20年,每5年修订一次,前8年为过渡期,后12年为执行期。主要内容包括双方进行全面政治对话,扩大经贸合作,实现贸易自由化等。欧盟在8年过渡期中,向ACP国家提供135亿欧元的援助,ACP国家97%的产品可以免税进入欧盟市场。
科多努协议签订后,一些拉丁美洲国家对欧盟给予ACP国家的特殊“照顾”表示不满,并诉诸世界贸易组织(WTO)。WTO于2001年裁定,ACP国家与欧盟应在2007年底前取消单方面贸易优惠,并达成新的贸易协议。
2002年,欧盟开始与ACP国家就EPA进行谈判。但由于欧盟在新一回合贸易谈判中提出的条件令不少ACP国家难以接受,历时经年的谈判久拖不决,部分ACP国家仍未与欧盟完成EPA协议,欧盟故而下了最后通牒。
欧盟日前着手进行撤销ACP国家市场开放优惠,但表示该等限制仅对ACP国家产品输销欧盟造成些微之影响。此市场开放规则赋予36个ACP国家输销欧盟免配额零关税优惠待遇,系视为科多努协议效期届满之后的过渡性解决方案。欧盟执委会表示,此一开放规则仅是暂时性方案,并不能永久适用;相关ACP国家应有足够时间与欧盟签订EPA。
在36个零关税优惠待遇的ACP国家中,已有18个国家--14个为加勒比海国家,以及马达加斯加、模里西斯、塞席尔群岛和巴布新几内亚,已与欧盟协商EPA初步协议,将可继续适用相关优惠。
其他18个国家现在必须选择是否与欧盟就已签订既有的EPA,或是缔结新的区域协议,与欧盟建立贸易伙伴关系。如果该18个国家决定不签订EPA协议,其中9个低度开发国家:蒲隆地、科摩洛、海地、赖索托、莫桑比克、卢安达、坦尚尼亚、乌干达及赞比亚,仍可依据欧盟的低度开发国家除武器与军用品外产品优惠计划(Everything But Arms Scheme, EBA),享免配额零关税优惠。
另7个低收入或中低收入国家:喀麦隆、斐济、迦纳、科特迪瓦、肯亚、史瓦济兰和津巴布韦,则可从提供所有开发中国家单方面较少优惠的普遍化优惠关税制度(Generalized System of Preferences regime, GSP)中享受关税优惠。
根据执委会建议,欧盟决定依据现行GSP规则进行新版GSP规则之改进修订,以实现新规则的有效性,故欧盟于今年5月11日以公报No.L145/28第512/2011号规定,公告在研修新GSP规则期间,现行GSP之效期,将由原订之2011年12月31日展延至2013年12月31日(惟如新GSP规则提前完成修订,该展延期限将相对地缩短)。有鉴于此,前述ACP国家修订市场开放规则的期限,即与新版GSP实行日期相配合。
剩下的波札那与纳米比亚两个国家,目前属中上收入国家,如果连续三年维持相同经济地位,则依据新版GSP提出的修订规则,将不再适用优惠待遇。
欧盟此次系首度公布明确的会谈期限,但煞费苦心表示该等ACP国家的不作为实属意料之中。
有舆论表示,现在的状态对那些已与欧盟进行洽签EPA的ACP国家,以及未获得欧盟市场零关税优惠待遇的开发中国家,都非常不公平。
欧盟公告内容指出,此一举措不是新方案,也不是基本政策的变更,而是执委会基础的策略,以目前相关之WTO与欧盟律法为依据,建构ACP国家与欧盟双边稳固合法贸易关系的根基,以平衡其他ACP国家、甚至是非ACP的开发中国家的公平性。
2000年6月23日,非洲、加勒比海和太平洋地区国家集团(Group of African, Caribbean and Pacific Region Countries,简称ACP国家)的77个成员国和欧洲联盟15国(目前已扩大为27个)在贝南首都科多努签订「非加太地区国家与欧共体及其成员国伙伴关系协定」(即科多努协定Cotonou Agreement)。
科多努协定有效期为20年,每5年修订一次,前8年为过渡期,后12年为执行期。主要内容包括双方进行全面政治对话,扩大经贸合作,实现贸易自由化等。欧盟在8年过渡期中,向ACP国家提供135亿欧元的援助,ACP国家97%的产品可以免税进入欧盟市场。
科多努协议签订后,一些拉丁美洲国家对欧盟给予ACP国家的特殊“照顾”表示不满,并诉诸世界贸易组织(WTO)。WTO于2001年裁定,ACP国家与欧盟应在2007年底前取消单方面贸易优惠,并达成新的贸易协议。
2002年,欧盟开始与ACP国家就EPA进行谈判。但由于欧盟在新一回合贸易谈判中提出的条件令不少ACP国家难以接受,历时经年的谈判久拖不决,部分ACP国家仍未与欧盟完成EPA协议,欧盟故而下了最后通牒。
欧盟日前着手进行撤销ACP国家市场开放优惠,但表示该等限制仅对ACP国家产品输销欧盟造成些微之影响。此市场开放规则赋予36个ACP国家输销欧盟免配额零关税优惠待遇,系视为科多努协议效期届满之后的过渡性解决方案。欧盟执委会表示,此一开放规则仅是暂时性方案,并不能永久适用;相关ACP国家应有足够时间与欧盟签订EPA。
在36个零关税优惠待遇的ACP国家中,已有18个国家--14个为加勒比海国家,以及马达加斯加、模里西斯、塞席尔群岛和巴布新几内亚,已与欧盟协商EPA初步协议,将可继续适用相关优惠。
其他18个国家现在必须选择是否与欧盟就已签订既有的EPA,或是缔结新的区域协议,与欧盟建立贸易伙伴关系。如果该18个国家决定不签订EPA协议,其中9个低度开发国家:蒲隆地、科摩洛、海地、赖索托、莫桑比克、卢安达、坦尚尼亚、乌干达及赞比亚,仍可依据欧盟的低度开发国家除武器与军用品外产品优惠计划(Everything But Arms Scheme, EBA),享免配额零关税优惠。
另7个低收入或中低收入国家:喀麦隆、斐济、迦纳、科特迪瓦、肯亚、史瓦济兰和津巴布韦,则可从提供所有开发中国家单方面较少优惠的普遍化优惠关税制度(Generalized System of Preferences regime, GSP)中享受关税优惠。
根据执委会建议,欧盟决定依据现行GSP规则进行新版GSP规则之改进修订,以实现新规则的有效性,故欧盟于今年5月11日以公报No.L145/28第512/2011号规定,公告在研修新GSP规则期间,现行GSP之效期,将由原订之2011年12月31日展延至2013年12月31日(惟如新GSP规则提前完成修订,该展延期限将相对地缩短)。有鉴于此,前述ACP国家修订市场开放规则的期限,即与新版GSP实行日期相配合。
剩下的波札那与纳米比亚两个国家,目前属中上收入国家,如果连续三年维持相同经济地位,则依据新版GSP提出的修订规则,将不再适用优惠待遇。
欧盟此次系首度公布明确的会谈期限,但煞费苦心表示该等ACP国家的不作为实属意料之中。
有舆论表示,现在的状态对那些已与欧盟进行洽签EPA的ACP国家,以及未获得欧盟市场零关税优惠待遇的开发中国家,都非常不公平。
欧盟公告内容指出,此一举措不是新方案,也不是基本政策的变更,而是执委会基础的策略,以目前相关之WTO与欧盟律法为依据,建构ACP国家与欧盟双边稳固合法贸易关系的根基,以平衡其他ACP国家、甚至是非ACP的开发中国家的公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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