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三友因长达六年时间瞒报实际控制人变更情况,证监会于日前向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公司及时任高管8人共计罚款95万元。昨日,公司就此事举行了网络公开致歉会。与此同时,上海等地的投资者也准备就公司信披涉嫌虚假陈述,向江苏三友要求索赔。
2010年3月27日,江苏三友披露了公司2004年6月5日发生的股权转让及实际控制人变更事宜,而在此之前公司从未进行过此类信息的披露。江苏三友在2005年上市时的《首次公开发行A股招股说明书》中仍然宣传称,友谊实业持有江苏三友53.344%的股份,纺织工业联社持有友谊实业的股权比例为82.9%。而实际情况是,公司股权转让于2004年9月30日实施交割,张璞成为友谊实业的第一大股东,江苏三友的实际控制人变更为张璞。
2010年6月28日,江苏三友遭到了深交所的公开谴责。今年11月30日,江苏三友又收到了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江苏三友以及相关公司责任人进行了处罚。其中,公司实际控制人张璞还收到了证监会《市场禁入决定书》,5年内不得从事证券业务或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管职务。
在昨日的网络公开致歉会上,一李姓投资者向江苏三友实际控制人张璞发问:“你此次被市场禁入处罚,以后是不是对公司的发展不再那么关心了?”对此,张璞回答说:“公司重大的事项我会给予关心,并会通过正常的程序进行表达,这也是实际控制人的责任,同时我会把自己多年企业管理的经验毫不保留的传授给新一届的领导班子。”
根据《证券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因江苏三友虚假陈述违法行为导致损失的投资者,可向江苏三友及张璞等有责高管提起索赔,要求江苏三友及张璞等赔偿投资差额损失、利息、佣金及印花税损失。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许峰律师向记者表示:“投资者在2010年3月31日之前买入江苏三友股票,包括发行时一级市场申购的股票;还有在2010年3月31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江苏三友股票的投资者均可以提起诉讼。”
对于索赔金额的计算,许峰律师介绍说:“投资者若在2010年3月31日至5月21日之间卖出股票,索赔损失可按买入价与卖出价实际差额估算;若在2010年5月21日之后,投资者若不管以什么价格卖出股票,或是一直持有股票,索赔损失均按买入价与8.54元基准价差额估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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