输美纺织服装标签又出新规定
发表时间:2011-03-11 发表评论
近日,美国《纺织纤维产品识别法》及《羊毛产品标签法》又出新规定,要求进口纺织品及服装必须加施标志或标签,标签必须采用英文标识,另外还强调了以下几项规则:
对纤维成分的标注必须采用非商标纤维名称,且应按重量的百分比由大至小顺序排列;纤维名称可使用联邦贸易委员会或国际标准化组织批准的纤维名称,商标名称可与非商标纤维名称一并使用;纤维成分可于标签背面标明,但有关资料必须容易找到;占纤维总重量不足5%的纤维不应以名称识别,而应列为其他纤维,但具特定功能的纤维除外;所有服装必须以布标签标示原产地;服装必须附有提供护理指示的永久性标签以及进口商、分销商、零售商或外国生产商的名称。
纺织服装标签标识是消费者了解服装质量的基本信息,标识错误或不符合进口国规定不仅直接关系到企业的诚信度,还会给出口产品带来风险。许多国家对此做了明确和严格要求,如美国、日本、加拿大、澳大利亚、欧盟等一些发达国家和地区,均对纺织品服装标签标识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对纤维名称、组分含量、语言标示等方面都有明确的规定。此举一方面是为了维护消费者的利益,提高企业产品质量;另一方面也是发达国家设置技术性贸易措施的一种重要手段。
为此,检验检疫部门提醒各服装出口企业:要从细节上抓好产品质量,重视产品质量的源头管理,不要轻信客户提供的唛头标识,主动定期委托有资质的权威检测机构进行验证;要加强对国内外技术法规的了解和掌握,企业在加贴成分标识时应认真审核,严格按照相关标准要求进行标注。此外,出口企业必须意识到,出口服装既要符合贸易双方所签订的合同要求,还必须符合输入国法律法规的要求。
稿件来源:中国国门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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