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关于发挥出口信用保险政策性优势加快转变外贸发展方式的通知
发表时间:2011-08-17     发表评论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各商会,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各营业机构:

  为全面贯彻十七届五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深入落实全国商务工作会议部署和2011年商务工作要点,商务部和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信保)决定,进一步加大部门协作力度,发挥出口信用保险的政策性优势,继续稳定和拓展外需,推动加快转变外贸发展方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出口信用保险风险防范和政策引导作用

  出口信用保险是国际通行的贸易促进手段,金融危机以来,出口信用保险的风险防控作用充分体现,政策性功能进一步增强。2011年,世界经济复苏面临的不稳定不确定因素仍然较多,经济安全与经贸摩擦问题将日益突出,出口收汇和对外投资风险可能明显上升。要充分认识到形势的严峻性复杂性,高度重视出口信用保险风险防范的积极作用,支持企业用足用好出口信用保险政策,进一步提高保险覆盖率,切实保障我国的海外权益,保证企业的经营利益,稳定和提升我国的国际市场份额。同时,高度重视出口信用保险政策引导的积极作用,完善出口信用保险政策结构,增强扶持政策的针对性有效性,引导优化对外贸易结构,增创外贸竞争新优势,提高外贸质量和效益,推动贸易大国向贸易强国的转变。

  二、调整完善出口信用保险支持的重点行业领域

  “十二五”是我国加快优化外贸结构、推动产业转型升级的关键时期。2011年,要积极引导企业保持好现有出口竞争优势,加快培育以技术、品牌、质量和服务等为核心的国际竞争新优势;同时,积极研究扩大进口,促进贸易收支基本平衡。中国信保要积极采取措施,继续扩大短期出口信用保险规模,实现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应保尽保,大力发展海外投资保险,逐步开展进口信用保险业务。重点支持机械电子、高新技术、纺织服装、轻工、医药、农产品六大行业出口,并对船舶、汽车、成套设备出口给予专项支持,扶持自主品牌、自主知识产权、战略性新兴产业、服务贸易四大领域发展,逐步加大对先进技术、关键设备、重要能源原材料的进口支持力度。

  三、进一步加强出口信用保险协调促进机制

  2009年以来,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各商会加强与中国信保的全面协作,逐步建立出口信用保险协调促进机制,对我国成功应对金融危机影响,保持外贸稳定健康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和中国信保各营业机构要进一步完善出口信用保险协调促进机制,在保持出口信用保险扶持政策连续稳定的基础上,继续研究降低企业投保成本,进一步加大对重点行业领域的扶持力度,扩大对重点行业领域的承保规模;同时,根据新形势新要求,提出符合地方发展特点的支持重点,制定配套政策措施,确保落实到位。各商会要鼓励企业充分利用出口信用保险,积极开拓国际市场,做好重点行业领域会员企业与中国信保的对口衔接,增强企业对外综合竞争能力。

  四、继续增强中国信保综合服务平台功能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与中国信保各营业机构要加强沟通协作,积极支持中国信保参与外贸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推动区域外经贸协调发展。要积极打造出口风险综合防控平台,将国家风险评价、出口信用保险、买家资信调查、商账追偿等纳入平台管理。研究出台配套政策措施,鼓励地方产业聚集区内企业利用风险防控平台。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会同中国信保各营业机构做好出口风险综合防控平台的培训,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全面提升企业信用风险管理水平。

  五、着力推进信用保险项下融资业务发展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和中国信保各营业机构要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商务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促进贸易融资发展的通知》(银发〔2010〕354号)要求,加强与地方财政、人民银行的沟通与协作,研究提出贯彻落实的具体办法。中国信保要加强与商业银行合作,不断丰富出口信用保险产品,将风险管理与信贷结算相结合,共同为企业量身定制保险与融资服务方案。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积极支持出口信用保险保单融资业务发展,引导当地金融机构加大对重点行业领域参保企业的贸易融资支持,改善贸易融资环境,缓解企业融资难题。

  六、不断提高出口信用保险服务质量与水平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各商会和中国信保各营业机构要加强对中小企业出口信用保险的宣传,加大对中小企业投保的扶持力度,引导中小企业投保“信用保险E计划”等,扩大中小企业承保规模,培育企业风险管理意识。中国信保要针对重点行业领域出口制订专门的服务支持措施,继续研究出台适应中小企业需要的保险品种和服务。要积极采取措施,优化业务流程,提高投保受理、保单融资受理、限额审批和理赔追偿效率;发挥信用管理和资信评级体系作用,帮助投保企业完善信用风险管理机制,有效防范出口风险。

  请各单位认真贯彻落实本通知精神。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商务部(财务司)和中国信保(贸易险管理部)反映。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
二○一一年三月十六日

稿件来源:商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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