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辽宁省童装、针织泳装和校服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通报
发表时间:2011-09-19    发表评论

  根据2011年监督抽查工作的安排,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有关检验单位,对我省儿童及婴幼儿服装、针织泳装和学生校服3种产品进行了省级监督抽查。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抽查的范围与批次

  本次共抽查我省沈阳、大连等13个地区99家企业生产的99批次产品,产品实物质量合格81批次,产品实物质量抽样平均合格率为81.8%。海城市感王镇啟荣服装制衣厂拒绝接受监督抽查。

  (二)抽查的主要产品与结果

  一是抽查了20家儿童及婴幼儿服装企业生产的20批次产品,产品实物质量合格13批次,产品实物质量抽样合格率为65.0%;

  二是抽查了50家针织泳装企业生产的50批次产品,产品实物质量合格45批次,产品实物质量抽样合格率为90.0%;

  三是抽查了29家学生校服企业生产的29批次产品,产品实物质量合格23批次,产品实物质量抽样合格率为79.3%。

  二、结果分析

  (一)儿童及婴幼儿服装产品质量不容忽视

  本次共抽查了沈阳、大连、辽阳3个地区的20家儿童及婴幼儿服装生产企业的20批次产品,产品实物质量合格13批次,产品实物质量抽样合格率为65%,较2010年产品实物质量抽样合格率提高了19.5个百分点,不合格项为甲醛含量、pH值、色牢度和纤维含量。

  甲醛是一种有毒的化学物质,除了引发呼吸道炎症和皮肤炎症外,还可诱发癌症。消费者购买了甲醛超标的服装后,甲醛慢慢释放出来,消费者吸入后,最明显的症状是疲倦、失眠、头痛、咳嗽等,皮肤长期接触还会引起皮疹,对儿童生长发育会产生严重的影响。pH值指标不合格的产品会破坏人体皮肤表面的平衡,减弱皮肤抵御病菌侵入的能力,易对人体的皮肤造成伤害,产生皮疹、瘙痒等症状。色牢度不合格的产品直接影响穿着与使用,使浅色衣物受到污染,婴幼儿穿着时如与皮肤直接接触,极易遭受有害物质的侵害,危害身体健康。

  不合格的主要原因:一是个别生产企业对原材料把关不严,或为降低成本购进价低质劣的原材料;二是生产企业未严格按照工艺组织生产,在优化染整、染化助剂等方面偷工减料;三是我省生产儿童服装的家庭作坊式企业较多,质量意识较差。

  (二)针织泳装产品质量有所提高

  本次针织泳装产品重点抽查了葫芦岛市兴城地区,共抽查50家针织泳装生产企业的50批次产品,产品实物质量合格45批次,产品实物质量抽样合格率为90%,较2010年产品实物质量抽样合格率提高12个百分点,不合格项为色牢度。

  色牢度是指产品的色泽耐受外界影响的坚牢度。泳装产品的色牢度最直接反映泳装外观色泽的变化,是近年来消费者投诉泳装质量问题的热点。

  不合格的主要原因是生产企业为降低成本,选购价格低廉、质量不合格的面料,或是对进厂面料把关不严。

  (三)学生校服产品质量大幅提升

  本次共抽查了沈阳、本溪等9个地区的29家学生校服生产企业的29批次产品,产品实物质量合格23批次,产品实物质量抽样合格率为79.3%,较2010年产品实物质量抽样合格率提高了26个百分点,产品质量明显提高。不合格项为纤维含量和pH值。海城市感王镇啟荣服装制衣厂拒绝接受监督抽查。

  纤维含量是体现服装面料质地优劣的主要指标,是消费者购买服装最关注的因素之一。服装实际纤维含量与标注不符会对消费者的购买行为产生误导。

  不合格的主要原因:一是生产企业为降低成本,减少中和及清洗工序,未有效清除残留服装表面的化学物质;二是生产企业对产品标准中标识标注要求不够重视,未能严格按照标准要求执行。

  三、处理意见

  针对本次产品质量省级监督抽查中反映出的质量问题,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要求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33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做好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的后处理工作,督促企业提高产品质量。

  (一)高度重视后处理工作。对整改后仍不合格企业予以公开曝光。本次抽查的儿童及婴幼儿服装、针织泳装和学生校服产品均是常用的日用消费品,这些产品质量的优劣直接影响人们的日常生活质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将严格按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的规定,对产品质量存在问题较严重拒绝整改的,或经整改后仍不合格的企业予以公开曝光。

  (二)加强后处理工作,加大查处力度。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要求各市局要严格按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及《辽宁省监督检查后处理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要求,对产品质量存在问题的企业进行处理。整改后复检工作原则上由原检验机构承担,后处理工作在一个月内完成,并将结果上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监督处。

  (三)强化企业主体责任意识。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要求各市局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帮助企业建立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提高企业的质量意识,切实承担起产品质量安全的主体责任,保证生产出质量合格的产品。

稿件来源: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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