缅甸颁布新外国投资法
发表时间:2012-11-06    作者:驻缅甸经商参处 发表评论

  缅甸星光报刊,缅甸总统吴登盛11月2日签署颁布了《缅甸联邦共和国外国投资法》,以取代1988年颁布的《缅甸联邦外国投资法》。新外国投资法规定:
  1、 在获得缅甸投资管理委员会(MIC)批准后,外国企业可在缅甸独资,最低投资额由MIC确定。
  2、 外国企业可与当地企业、政府或机构组建合资公司,投资比例由投资双方共同确认。
  3、 外国企业不可在缅甸边境线15公里内进行投资,缅政府划定的经济特区除外。
  4、 在11个领域对外商投资进行限制或禁止,如果外国企业拟从事限制或禁止领域的投资,需对国家和人民有利并经政府批准。
  5、 限制外国企业投资缅甸本国公民有能力从事的生产或服务业,如农业、畜牧业和渔业等。
  6、 外国企业在缅投资,从投产或启用之年起,可享受5年免税待遇,比原有政策延长两年。对于产品出口的外资企业,商业税可适当减免。
  7、 外国企业在缅投资可向缅政府或政府许可的组织机构租用土地,租赁期50年,可申请2次续租,每次10年。
  8、 外资企业应优先录用缅甸公民。在需聘请专业技术人员的领域,外资企业在开始运营的头两年雇佣缅甸员工比例应不低于25%,随后的两年不低于50%,第五年和第六年不低于75%。
  9、 外资企业有责任对缅甸技术工人进行培训,以提高其技术水平。
  10、 允许外国企业在获得批准后将其全部或部分股权转给其他外国人或缅甸公民。
  11、 允许外国投资者将净利润通过授权的本地银行按照与市场汇率相当的指定汇率汇出缅甸。
  12、 法律将保证不对外资企业进行国有化。

稿件来源:商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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