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起越南最低工资普涨17%以上
发表时间:2012-12-24     发表评论

  越南劳动部为执行政府本(2012)年12月4日第103/2012/ND-CP号公告,有关雇用劳工的公司、企业、合作社、合作生产组、农场、家庭户、个人、机关及组织,自明(2013)年1月1日起适用地区基本薪资额(以下简称基本薪)的规定,已于本年12月12日发布第29/2012/TT-BLDTBXH号公告辅导执行如下:(重点摘择)

  第1条 适用范围:

  包括依越南企业法设立、营运及管理的企业(含依据企业法第170条第2项b点规定,不办理重新登记的外资企业);有雇用劳工的合作社、联合合作社、合作生产组、农场、家庭户、个人及越南的其他组织;在越南运作而有雇用劳工的外国机关、组织、国际组织及个人(越南参与执行国际公约另有规定者除外)。前列机关、组织及个人等以下均统称为企业。

  第2条 适用对象:

  依据越南劳动法规定按劳动合约形式任职的劳工;企业给付薪资的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公司主席、总经理、经理、副总经理、副经理、会计长、监察员及职掌管理的其他人员等。

  第3条 适用地区基本薪的若干具体情况:

  一、 对于规划行政地区易名或分割的地区,则暂时准予适用易名或分割前的地区之基本薪规定;对于从适用不同基本薪的地区所设立的新地区,则适用该等地区中之最高的基本薪规定;对于从第4地区所单一或多个地区设立成为直辖省的城市,则适用第3地区的基本薪规定。

  二、对于在适用不同基本薪之邻近地区营运的企业,则适用该等地区中之最高基本薪;对于企业在适用不同基本薪的地区设立辖属单位及分公司,则适用该单位或分公司座落地区的基本薪之规定。

  三、 对于同时座落于适用不同基本薪地区运作之工业区及加工出口区,则于该工业区及加工出口区营运的企业,适用该等地区中之最高的地区基本薪;对于工业区及加工出口区在适用不同基本薪的地区设立的辖属分区,则该分区适用其座落分区的地区基本薪之规定。

  第4条 适用的基本薪规定:

  一、政府规定适用的地区基本薪,系作为企业与劳工给付劳工最低薪资的协商基础,惟给付未经过训练而在一般劳动条件下从事最简单作业,且确保每月规定工作天数标准、完成劳动作业限量或完成协商工作项目之劳工的月薪资,不得低于政府规定的基本薪。

  二、给付经过训练(含企业自行训练)劳工的薪资额,至少应高出政府规定地区基本薪之7%。经过训练的劳工系指:

  1. 依据政府1993年11月24日第90/CP公告,有关国民教育结构、教育及训练文凭和证书体系规定,取得职业训练证书、职业文凭或中学职业文凭的劳工。

  2. 依据越南1998年教育法及2005年教育法新版规定,经过职业训练后取得职业训练证书或职业文凭的劳工。

  3. 依据越南职业训练法规定,执行完成职业训练合约课程,或已获得核发属终身学习职业课程证书、初级职业证书、中级职业毕业文凭及高等职业毕业文凭的劳工。

  4. 获得外国核发职业证书或文凭的劳工。

  5. 担任要求须经过职业训练作业而自行参加职业训练,或由企业举办训练后检查认定符合作业项目要求的劳工。

  三、政府规定的地区基本薪,系依据劳动法规定作为拟定及调整任职企业劳工各级薪资额之依据,规定如下:

  1. 对于已拟定及公告适用梯级薪资及薪资表的企业,可依据政府公告地区基本薪的规定进行审议,以调整梯级薪资及薪资表上所列各级薪资,惟须确保劳动法规定有关拟定梯级薪资及薪资表的原则;确定并调整劳动合约上所列各级薪资、薪资津贴以及对劳工提供之其他规定的制度。

  2. 对于尚未拟定梯级薪资及薪资表的企业,当拟定梯级薪资及薪资表时,可依据政府公告地区基本薪规定计算劳工各级薪资,惟仍须确保劳动法有关拟定梯级薪资及薪资表的原则;确定并调整劳动合约上所列各级薪资、薪资津贴以及对劳工提供之其他规定的制度。

  3. 有关依据本(4)条前列第三项第1及2点规定进行调整梯级薪资及薪资表所列各级薪资,或制定各级薪资以拟定梯级薪资及薪资表、劳动合约所列薪资、薪资津贴以及劳工享受其他制度乙节,由企业、基层工会执行委员会及劳工进行协商,惟须确保未经过训练与经过训练及具高专业技术水准的劳工;新进劳工及资深劳工间薪资给付的合理关系。

  四、当执行本公告规定时,企业不得删减及删除属于劳动法规定劳工加班、操大夜班制、于毒害繁重职场操作的薪资或薪资津贴、毒害繁重职场职务实物补给以及其他制度。对于由雇主给付劳工的津贴、补给及奖金,则按劳动合约或劳工集体协议书,或工厂内部规定所列的协议执行。

  五、鼓励企业实施的最低薪资额,高出政府规定的基本薪,且作为落实本(4)条第三项规定的制度;给付劳工高出本条第一及二项规定的薪资额。

  第5条 施行效力:

  一、前列第29/2012/TT-BLDTBXH号公告规定自明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并取代该部2011年9月16日第23/2011/TT-BLDTBXH号公告。

  二、当越南于2012年6月18日制定的劳动法新版生效时,有关政府已发布地区基本薪、梯级薪资及薪资表的规定,将由相关新的规定取代,届时本公告所列的相关基本薪、梯级薪资及薪资表之规定,将依据前列发布新的规定执行。

  三、执行本公告所列地区基本薪的经费,得准核算计入企业生产费用或成本。

  越南政府顷颁布第103/2012/NĐ-CP号议定有关调涨在企业、合作社、农庄、个体户以及其他雇用劳工之单位及组织,并取代2011年8月22日第70/2011/NĐ-CP号议定。新的最低工资将自明(2013)年1月1日起实施,分为4个区域,具体规定如下:

地区
最低工资
自2013年1月1日起
(越南盾/月)
目前最低工资
(越南盾/月)
I 直辖市
235万
(约117美元)
200万
(约100美元)
II 省级城市
210万
178万
III 农村
180万
155万
IV 山地偏远地区
165万
140万

  该议定亦载明此最低工资系适用于未经培训、只从事简单工作之工人,对于经过职业训练之劳工最低工资,则至少较上述规定之最低工资高7%。第103/2012/NĐ-CP号议定于2013年1月20日起实施,区域最低工资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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