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查处曹伟娟惠丰化纤未按规定披露持股案
发表时间:2012-02-21    作者:周锐 发表评论

  中国证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20日表示,证监会已对曹伟娟、杭州惠丰化纤有限公司共同持有“*ST光华”股票达到该公司已发股份的5%时未按规定披露信息案作出行政处罚。

  经查,2010年6月1日起,曹伟娟控制、操作曹伟娟、惠丰化纤等多个账户,持续交易“*ST光华”股票。截至2010年12月17日,这些账户合计持有736万股“*ST光华”,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11%。截至2011年4月14日,上述账户合计持有股份达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6.38%。曹伟娟和惠丰化纤共同持有“*ST光华”股票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也未及时报告。

  证监会决定,对曹伟娟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对惠丰化纤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上述负责人指出,本案说明部分投资者对于按规定披露持股信息的意识淡漠。他表示,投资者在证券交易过程中,也应了解和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稿件来源: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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