缅甸下财年将征收所得税和贸易税
发表时间:2012-03-31    作者:驻曼德勒总领馆经商室 发表评论

  缅甸《新闻周刊》报道:从缅甸财政与税务部获悉,根据《所得税法》和《贸易税法》,从2012-2013财年(2012年4月-2013年3月)起,将征收1%至30%的所得税和5%的贸易税。
  缅甸国内税务总局负责人说,从下财年开始,对工资所得税将征收1%-20%;合作所得税和经济产业所得税将征收2%-30%。除18种特别商品外,对其它的商品将征收5%的贸易税。
  但对月薪收入在144万缅元、合作收入在120万缅元、经济产业收入在120万缅元、赢利收入在500万以内的不予征收所得税;对公司则征收25%的纯收入所得税。同时,对在国内生产销售的70种基本商品予以免征贸易税,对从国外进口后在国内买卖的商品征收5%的贸易税。
  根据《贸易税法》第7条,对包括中介、建筑装修、广告、摄影、影像制作发行、律师、执业会计、审计收入在内的14类服务业也将在征收范围。
  对商品生产销售、商品买卖销售、旅客运输和食品销售收入在1000万缅元以内的将不予征收贸易税。

稿件来源:商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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