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条约法律司负责人解读中智(利)自贸协定关于投资的补充协定
发表时间:2012-09-09    作者:新闻办公室 发表评论

  9月9日,中国商务部部长陈德铭与智利外长阿尔弗雷多•莫雷诺在俄罗斯符拉迪沃斯托克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智利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中关于投资的补充协定》(以下简称《协定》)。商务部条约法律司负责人今天就《协定》的主要内容和意义进行了解读。

  一、《协定》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该负责人表示,《协定》涵盖了常规投资保护协定包括的主要内容和要素。具体来说,《协定》共包括33条规定及4个附件,主要包括投资和待遇的实体规定和有关争端解决的程序性规定两部分内容。
  正文部分共包括5节33条。第1节为定义,对申请方、投资委员会、争端双方、争端一方、《自由贸易协定》、可自由使用货币、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附加便利规则、ICSID公约、投资、投资者、服务贸易补充协定、仲裁庭、贸法会仲裁规则等概念进行了定义。
  第二节规定了《协定》的实体规则,具体包括投资准入、国民待遇、业绩要求、最惠国待遇、最低待遇标准、损失补偿、征收与补偿、转移、代位、拒绝给惠、例外等条款。关于国民待遇,《协定》明确将国民待遇限定于准入后阶段,同时允许双方保留现有的与国民待遇不符的措施。
  第三节是程序性条款,对投资者与国家间争端解决的规则和程序进行了详细规定。具体包括磋商与谈判、提交仲裁请求、缔约双方对仲裁的同意、缔约各方同意的限制和条件、仲裁员的选择、初步异议、准据法、合并审理、裁决等内容。
  第四节规定了《协定》的例外,具体包括根本安全例外、税收例外、保证支付平衡措施的例外等内容。
  第五节为最后条款,具体包括透明度、缔约双方的争端解决、投资委员会、附件及脚注、本协定和《中智自由贸易协定》的关系、修订、生效、期限与终止等内容。
  《协定》还包括4个附件,包括征收、转移、公债、终止《中智双边投资协定》等内容。缔约双方同意1994年3月23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智利共和国政府关于鼓励和相互保护投资协定》在本《协定》生效之日终止。

  二、《协定》有何重要意义?
  该负责人指出,中智建交以来,两国关系快速发展,双方高层交往频繁,推动了两国交流合作持续深入。不久前,两国宣布建立战略伙伴关系,这是两国关系史上一个新的起点。两国经贸合作富有成效、成果丰硕,合作领域不断拓宽,尤其是中智自由贸易区的建设已经成为两国经贸关系发展史上的里程碑。
  《协定》的签署,标志着中智自由贸易区建设的全面完成。我们愿以中智自贸协定关于投资的补充协定的签署及中智自贸区的全面建成为契机,加大对投资者权益的保护力度,进一步促进中智两国企业双向投资,深化中智经贸合作,将中智经贸关系提升到一个新的水平,加快推进中智战略伙伴关系建设步伐。

稿件来源:商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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