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江苏省,安徽省、江西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四川省、陕西省、甘肃省、新疆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农业厅(局)、供销社、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农业发展银行分行:
目前,新棉购销工作全面展开。今年棉花有所减产但仍属高产年份,纺织需求仍不旺,国际棉价下行压力大,国产棉面临较大的收储压力。部分地区无证照加工棉花现象屡禁不止,市场秩序需进一步规范;混等混级收购加工仍较突出,新棉花质量标准需加大贯彻实施力度。为做好新年度棉花购销工作、落实好相关政策措施,维护棉花市场秩序,切实保护棉农利益,经国务院批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落实好临时收储政策。 一是加强宣传引导和组织协调工作。产棉区政府要客观宣传国内外棉花产销形势和国家临时收储政策,引导棉农及时采摘交售新棉,棉花企业积极入市收购交储。中纤局要统一组织部署各地纤检机构及时开展交储棉花检验,协调交储库点所在地公铁路顺畅运输。在个别因受灾达不到国家收储质量要求的地区,由产棉区政府研究通过地方储备加以解决。二是督促落实交储企业责任。产棉区地方政府要组织相关部门加强巡查,督促交储企业执行皮棉收储价与籽棉收购参考价挂钩的政策,对于不执行挂钩政策的企业要严肃查处。三是发挥大型企业作用。产棉区政府要对辖区内大型棉花经营企业加强指导和管理,引导大型企业利用加工点多、面广的优势,带头挂牌收购。中棉集团等大型骨干棉花企业要积极发挥示范和引导市场的作用。新疆自治区和兵团加工量比较集中,当地有关部门要引导企业根据加工检验进度均衡交储。四是规范棉花大单交储。大单交储管理办法已经发布。棉花协会、中储棉公司和全国棉花交易市场要密切配合,定期公示大单企业名单、交储数量和入库进度情况;对于租赁加工厂进行大单交储的,要严格核查相关资金往来凭据,坚决杜绝代理交储的行为。新疆大单交储规模较大,自治区和兵团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管,切实规范辖区内大单企业交储行为。五是抓好储备库存管理。棉花承储库所在地消防等部门要及时掌握、实时监控承储库安全生产情况,各级农业发展银行要加强国家储备棉异地库存监管工作,认真履行查库职责。
二、确保收购资金供应。 各地农业发展银行要统筹考虑当地棉花产量、贷款企业加工能力和借贷风险承受能力,完善资金供应点布局,做好资金测算,尽决认定企业贷款资格,及时安排信贷计划,支持贷款企业及时足额兑付棉农收购款,保障收购工作顺利进行,要重点保障交储企业的资金需求。 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分析本地区棉花收购资金供应形势,找出可能出现的空白点,提早协调有关金融机构为新棉收购提供金融服务。在种植分散、交通不便的地方,地方政府要积极协调有关金融机构支持当地骨干企业设点收购。
三、加强棉花市场管理。 一是规范棉花购销流通秩序。产棉区地方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严把棉花市场主体准入关,加强对棉花收购行为的监管,严厉打击无证照经营等违法行为,维护正常的棉花流通秩序。供销总社所属中棉工业公司要加强研发,通过技术手段防止虚打条码等现象发生;各地纤检机构要加大对虚打条码、一证多线等行为的查处力度。二是进一步完善棉花加工业布局。产棉区地方政府要继续按照“积极引导、扶大限小、因地制宜、分步实施”的原则,积极稳妥地引导辖区内小包型棉花加工企业在规定期限内有序退出市场。 新疆自治区和兵团要按照产能与产量相匹配、保持适度竞争的原则,做好新增种植区域的棉花加工企业布局相关工作。三是切实防止转圈棉。在棉花加工环节,各地纤检机构要加大单面取样措施的宣传力度,对所在地棉花加工企业开展经常性检查,重点查看加工企业是否存有旧棉或进口棉,以及是否对生产线进行了非正常改造。在交储环节,纤检机构要会同中储棉公司加强审核,通过辨别质量指标和包装等手段,严把入库关。在出库棉花的使用上,各地纺织行办或纺织协会要组织专门力量,加强对出库棉花流向和使用情况的全过程监控。地方政府要加强对棉花加工、流通、纺织企业棉花购销情况的监管。
四、强化棉花质量监督。 各级专业纤检机构要在中纤局的统一部署下,进一步完善棉花公检工作机制,增加安排检验力量,由加工企业送样改为全部由纤检机构到厂取样并进行抽样核对,保证公检样品真实可靠。纤检机构要加大核查力度,将国储棉质量核查抽样比例扩大到10%,确保国家储备棉花质量。纤检机构和棉花协会要会同有关方面建立棉花企业质量追溯机制,公布国储棉“质量问题企业名单”,取消名单内企业交储资格,农业发展银行暂停其棉花购销贷款。产棉区地方政府、棉花协会要引导在棉花采摘收购加工环节避免混等混级,切实抓好排除异性纤维工作,规范加工企业行为,提高棉花质量。质监部门要依法加强棉花质量的检查,加强收购加工环节质量监督管理,打击棉花掺杂使假、以次充好和超水分收购加工等质量违法行为。
五、贯彻实施好新质量标准。 全面采用仪器化检验的新棉花质量标准已于9月份正式实施。新标准是棉花质检改革的主要内容之一,对棉花质量评价体系进行了重大调整,突出反映棉花内在质量和使用价值,有利于纺织企业科学配棉和降低成本,有利于引导棉农和加工企业提高棉花质量。产棉区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和棉花协会要加大新标准宣传力度,加强技术服务和指导,积极引导棉农按照新标准要求做好籽棉“四分”及交售,监督棉花加工企业按照新标准规定要求收购加工,防止加工企业在新标准执行中出现压级压价坑农现象。棉花协会、棉纺协会等行业组织要加大新标准下棉花计价参考办法的宣传力度,推广与之相适应的国内棉花贸易规则,实现新旧标准的平稳过渡。
六、加大新疆棉调运力度。 要充分利用铁路、公路出疆棉花移库补贴的政策,组织好新疆棉铁路外运,积极引导企业通过公路分流部分棉花,在购销高峰期重点满足纺织企业已购买的商品棉出疆的需要,合理安排调运收储的新疆棉出疆以腾出仓容。纤检机构要进一步加快公检进度,配合做好调运工作。农业发展银行要加强监管,积极配合做好新疆企业农业发展银行贷款形成的棉花移库工作。对于大型棉花企业、棉纺企业集中大量运输需求,棉花协会、棉纺协会和新疆自治区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收集,及时向铁路部门反馈,并协调安排。
七、加强对棉花工作的组织领导。 产棉区地方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协调,切实负起责任,扎实做好各项工作。地方政府相关部门要建立棉花工作定期会商机制,及时掌握当地市场购销情况和动态,加强对交储企业收购籽棉情况的监督检查,协调相关部门做好配合收储的工作,组织好棉花购销调运、资金供应和市场监管。产棉区发展改革委要切实承担起牵头协调组织工作、及时解决棉花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重大情况及时向当地政府和国家有关部门报告。国务院有关部门将组成联合巡视组,在购销旺季赴各地检查临时收储政策执行情况和购销调运情况。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农业部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供销总社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2013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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