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底前越南输往欧盟的鞋帽等仍可享受普遍化优惠关税(GSP)
发表时间:2013-03-27     发表评论

  据越南工商部表示,欧盟委员会(EC)已于去(2012)年12月17日发布第1213/2012号公告,有关对全球8个国家输往欧盟中止享受普遍化优惠关税(GSP)的货品清单,并规定2014年1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实施,其中包括中国大陆、哥斯达黎加、厄瓜多尔、印度、印度尼西亚、尼日利亚、乌克兰及泰国的若干组产品,惟其中并无越南,换言之,越南自前列期间输往欧盟鞋类、帽子及阳伞等产品,将可继续享受欧盟提供GSP之优惠。

  依据前列欧盟第1213/2012号公告,当某一国家于3年期内输往欧盟的1组产品(以S-1a、S-1b等代号认定)的价值,超过全球所有国家输往欧盟享受GDP优惠的类似组产品价值之17.5%(纺品则为14.5%)时,该组产品将被欧盟列入为适用「成长」机制的产品,而废除其享受GSP的优惠。所谓「成长」的产品,系指自享受普遍化优惠关税(GSP)之某一国家进口具有该国来源,而不得享受GSP优惠的具体产品项目。

  据越南统计总局统计数据显示,欧盟去年成为越南最大出口国,金额为203亿美元,较前年成长22.5%,占越南年出口总金额之17.7%。

  越南于去年输往欧盟的主要货品,包括手机及零组件、鞋类、计算机及纺品,分别占越南该等产品出口金额之43%、36%、19%及16%。

稿件来源:第一纺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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