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米尼加与中美洲及美国签署之DR-CAFTA于2015年起全面降为零关税
发表时间:2014-01-03     发表评论

  多米尼加于2004年与中美洲国家及美国签署自由贸易协议(DR-CAFTA),多国部份于2007年才开始实施,尽管如此,DR-CAFTA之降税期程自2006年即开始计时,多国产品享有关税保护之期限将于2015年12月31日结束。多国国际贸易专家Hugo Rivera表示,多国制敏感产品受关税保护的时间仅剩3年。

  DR-CAFTA自由贸易协议将产品分为A、B、C等3大类,A类产品自协议开始实施起即降为零关税,B类产品于实施5年后降为零关税,C及D类产品降税期为10年。大多数多国制产品及大众消费产品被归类为C类产品,由原先须缴纳20%之最惠国待遇关税,自实施自由贸易协议后目前关税税率降为8%,未来3年后将降为零关税。

  R专家表示,3年后多国制品将与美国产品在多国市场内进行完全竞争,农业产品视产品种类仍有数年时间受关税保护。多国政府为了使DR-CAFTA开始实施生效,着重于法律调整工作,渠强调多国工商部对外贸易局(DICOEX)在此方面表现优异。但其他政府机关为协助民间企业有效利用DR-CAFTA所作的努力并不多,政府的严重疏忽影响了产业商机,民间产业虽具有出口潜力性,多国政府应该推动协助多商加强出口拓销美国市场之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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