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部委:5月1日至年底免收货物原产地证书费促出口
发表时间:2014-05-23     发表评论

  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周五联合发通知,为减轻外贸企业负担,促进出口稳定增长,5月1日起至12月31日,出口货物发货人签发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时,免收货物原产地证书费。

  海关总署此前发布数据显示,前4个月,我国进出口总值8.1万亿元人民币,比去年同期下降3.1%。其中,出口4.16万亿元,下降4.8%;进口3.94万亿元,下降1.2%;贸易顺差2154亿元,减少42.9%。

  为支持外贸稳定增长,国务院在5月15日发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外贸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商务部对外贸易司司长张骥表示,对于外贸稳增长意见17个部门已明确分工,细分了36项具体政策和措施,从现在起两个月将开展集中落实工作。

  两部委今天发布的《关于免收货物原产地证书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指出,为减轻外贸企业负担,促进出口稳定增长,自2014年5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中国贸促会和地方贸促会对出口货物发货人签发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时,免收货物原产地证书费。

稿件来源:大智慧阿思达克通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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