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贸专家:替代国条款应按期终止 如不遵守中国可反制
发表时间:2016-12-04    作者:郭新 发表评论

  “按期终止‘替代国’价格条款是理所当然的。欧美若不同意,中国有权对违规成员采取相应的反制措施。”11月30日,中国WTO研究会副会长薛荣久在中国记协组织的题为《中国恪守世贸规则》的主题演讲中称,中国有权在2016年12月11日后,对不终止该条款的成员采取相应的反制措施。

  谈中国履行世贸规则情况:从接受到积极维护

  在谈到中国积极履行世贸规则时,薛荣久指出,世贸组织现在管理三个大的协定,关于货物贸易协定、服务贸易协定还有知识产权协定。在三大协定下面,还有将近30多个具体协议。在入世谈判中,中国都一一接受,除这些协议之外针对中国还有四个单独的特殊条款。入世十五年来,中国一直恪守世贸规则。

  一是过渡期的政策审议。一般如果是世贸组织前五位的国家,两年接受一次政府审查,五位以后是6—8年审查,中国除去接受这个审查,还要接受过渡期的审查。在十年当中,中国每年接受过渡期的审查。

  二是特殊保障条款。世贸组织有一般的保障条款,单独给中国加了一个特殊保障条款。中国入世以后,如果某项产品冲突了他们国内的产业,他们可以对中国的产品采取单独的措施,限制中国对他们的出口。

  三是纺织品服装协定条款。欧美针对发展中国家制定了多种纤维协定。发达国家如果过多地从发展中国家进口棉麻等产品时。因此,发展中国家的比较优势、竞争能力受到的一定的限制。此协议在2005年逐步取消,因中国是纺织品贸易大国,直到2008年中国才被取消限制。

  四是替代国的价格条款。2001年《中国加入世贸组织议定书》第15条规定,如申报组织成员不承认中国企业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可用替代国方式计算企业价格、成本及倾销幅度。它是在《反倾销协议》的基础上单加给中国的,在2016年12月11日无论如何都要终止。

  薛荣久表示中国到入世15年以后,成为恪守世贸组织规则的国家。在这个过程里面,一方面恪守世贸组织规则,一方面对不恪守世贸规则的成员,也在采取反制措施,一方面享受权利,一方面也履行业务,同时也用规则要求别的世贸组织成员恪守规则。

  谈恪守世贸规则红利:成第一大贸易国家

  薛荣久指出,中国恪守世贸组织规则也带来了红利。中国国内外经贸环境大大改善,树立和强化了国际规则意识,开拓各级政府国际视野,政府、企业运用规则、抗辩和维规能力提高。

  第一,国内国外的经贸环境大大改善。中国的企业出去知道按照世贸组织应该遵守哪些规则。别的成员国到中国来做贸易,也知道中国本身的规则,加强了他们在中国投资的信心。

  第二,入世以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不断地完善。对国有企业加强改革,僵尸企业加快处理。民营企业有很大发展,中国法规体系建立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不断完善。

  第三,各级政府的开放意识、规则意识在加强,国际视野大。各级政府开放意识、改革意识都在加强,政府职能加强转变。

  第四,中国的政府企业运用规则的能力、抗辩的能力大大加强,中国有强大的律师队伍,出现了一大批法规人才。中国的抗辩能力、运用规则的能力大大超过以往。

  薛荣久表示, 中国现在成为第一大贸易国家,经济、社会在全面的发展和提高,成为产业大国,制造业大国,还要从制造大国转向创造大国。包括超大型建筑、航天、计算机等新型产业也在发展。

  表达对欧美不愿终止替代国条款不满:应采取反制措施

  与此同时,薛荣久也表达了对欧美不愿终止“第15协议”不满:按期终止“替代国”价格条款是理所当然的,中国有权对违规成员采取相应的反制措施。

  日前,欧盟委员会向欧洲议会及理事会提交修改反倾销法律制度提案。其中,以“市场扭曲”的概念和标准替代“非市场经济”,并未从根本上取消“替代国”做法。

  对于欧盟是否能切实履行世贸组织第15条义务,薛荣久认为,如果欧盟不按时履行上述义务,中国应采取反制措施:“诉诸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授权我们对那些不按时终止的世贸成员,对它们采取反制措施;或者如果一些国家变相延续‘替代国’价格,中国也可以(采取相应措施),相应地修改国内反倾销法。我们尽量不要走到这一步。如果逼着中国采取反制措施,引发贸易战,对双方都不好。”

稿件来源:中国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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