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关于做好取消鲜茧收购资格认定后续工作的通知
发表时间:2016-05-08    作者:市场运行和消费促进司 发表评论

  近期,国务院印发《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以下简称《决定》),决定取消鲜茧收购资格认定行政审批事项。取消鲜茧收购资格认定行政审批,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决定性作用”的具体体现,符合茧丝绸行业市场化程度不断提高的实际情况,有利于理顺政府职能,转变服务方式;有利于激发蚕农种桑养蚕积极性,扩大企业经营自主权;有利于强化市场机制,优化资源配置。为切实做好取消事项的后续衔接和下一步鲜茧收购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落实取消事项,确保平稳过渡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茧丝办)要解放思想、明确方向,确保审批项目的取消及时落实到位。严格贯彻落实《决定》要求,不可再将鲜茧收购资格认定行政审批作为地方行政许可的设定依据。做好审批项目取消的宣传工作,密切跟踪后续管理和衔接工作进展情况。争取各级政府支持,制定应急预案,防止出现收购秩序混乱局面。

  二、转变政府职能,做好公共服务

  加强市场监测,做好鲜茧收购相关信息报送和发布工作,提高信息透明度,引导蚕农和收购企业合理安排生产收购,促进市场供销平衡和收购秩序稳定。推动行业生产、流通各项标准的贯彻落实,加大标准宣传力度,扩大标准普及范围,不断提高产业运行质量,提升产品品质。

  三、强化市场监管,健全市场机制

  加强与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配合做好鲜茧收购市场秩序和质量监督管理工作。通过搜集违法信息、移交违法线索、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开展联合执法等方式,积极协助市场监管部门,加大对鲜茧交易中掺杂使假、缺斤短两、以次充好等行为的查处力度,确保鲜茧收购市场规范、有序。

  四、发挥协会作用,加强行业自律

  加强对行业协会的指导,建立健全各级(特别是主产地)茧丝绸行业组织,完善行业协会的信用记录、信用评级、失信惩戒、自律保障和退出机制,制定实施行业职业道德准则,约束不正当竞争行为,促进公平竞争,维护优质优价、诚信经营的市场环境。

  五、创新经营模式,促进规模经营

  继续贯彻落实商务部等八部门《关于进一步促进茧丝绸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商运发[2013]358号),加大引导和扶持力度,加强产购双方利益联结,推进“公司+基地+农户”的蚕桑产业化经营模式建设。培育新型收购主体,推动茧站转变职能定位、丰富服务内容,不断提高蚕茧生产经营的规模化、组织化程度。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茧丝办)要创新工作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确保工作有效衔接、平稳过渡。要及时总结新形势下鲜茧收购管理的好经验、好做法,相关情况报送商务部。

  联系人:市场运行司(国家茧丝绸办)  魏凯

  联系电话:010-85093881

  传真:010-85093884


商务部
2016年4月1日

稿件来源:商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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