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银绒业遭岛精机追索千万美元货款,律师费高达70万!
发表时间:2018-05-24    作者:martin 发表评论

  第一纺织网5月24日消息(记者 martin  报道):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中绒”)今天(5月24)日晚间发布公告称,公司于5月22日收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邮寄送达的《仲裁申请书》、《仲裁通知》、《案件证据清单》等文件,申请人岛精机(香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ST中绒此前于2013年5月9日签订《合同》一份,该合同约定,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购买一批平型纬编机及岛精服装设计工作系统,合同总价为美元1858.40万元,*ST中绒以分期付款的方式支付货款,但在付清全部货款之前,上述平型纬编机及岛精服装设计工作系统的所有权归申请人所有。随后,双方又于2013年5月9日、2013年5月27日、2014年8月15日、2016年4月1日、2016年11月2日、2017年3月11日、2017年10月24日分别签订《合同130509SSHK-RK协议书》、《合同130509SSHK-RK协议书II》、《延期付款协议书III》、《延期付款协议书IV》、《延期付款协议书V》、《延期付款协议书VI》、《延期付款协议书VII》各一份,主要对《合同》中的相关问题进行补充说明。

  此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又于2013年7月16日签订《合同》一份,该合同约定,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购买一批编织机及设备,总价为美元802.99万元整,被申请人以分期付款的方式支付货款,但在付清全部货款之前,机器设备的所有权归申请人。随后,双方又于2013年7月16日、2014年8月15日、2017年10月24日分别签订《合同130716SSHK-RK协议书》、《合同130716SSHK-RK协议书II》、《延期付款协议书III》、《延期付款协议书IV》、《延期付款协议书V》、《延期付款协议书VI》、《延期付款协议书VII》各一份,主要对《合同》中的相关问题进行补充说明。

  在上述文件签订后,申请人依约交付了全部机器设备,而被申请人自2017年4月开始没有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货款,被申请人的行为严重违背了《合同》的约定,申请人岛精机(香港)有限公司依照《合同》相关约定,提出如下仲裁请求:

  (1)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剩余货款共计1046.2926万美元;

  (2)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迟延支付货款违约金(自2018年01月01日起算,按日千分之一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3)确认在被申请人付清全部货款之前《合同》项下的平型纬编机、岛精服装设计工作系统项下的平型纬编机、岛精服装设计工作系统(型号:SDS-ONEAPEX3-2)所有权归申请人所有;

  (4)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为本案支出的律师费人民币70万元;

  (5)本案的仲裁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鉴于上述仲裁案件尚未仲裁,*ST中绒认为对2017年利润没有影响,对期后利润的影响尚无法判断。

  公开资料显示,*ST中绒主营羊绒、羊毛、亚麻及其混纺类纺织品的生产及销售。主要产品以天然动、植物纤维为主要原材料,制成品涵盖纱线、面料、成衣、服饰等针织及梭织产品,包括各类精纺、粗纺纺织品。公司拥有行业内先进的设备,具备规模优势,原料加工技术力量雄厚,分梳、制条技术、染色及纺纱、织造技术均处于行业前列。

  2017年度,*ST中绒实现营业收入27.96亿元,较上年同期下降15.57%;营业成本25.12亿元元,较上年同期下降14.16%,主营业务毛利率10.17%,较上年同期下降1.48%,利润总额8895.78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109.19%;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4796.22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104.52%。

  报告期营业收入较上期下降主要是由于国内生产成本逐年上涨导致部分客户将订单转移至东南亚等低成本国家所致。营业成本较上期减少主要原因为随着收入的减少而减少,但由于2017年国内外羊绒产品市场还处于低迷状态,成本下降低于收入下降比例,导致2017年毛利率较上年有所降低。

  *ST中绒报告期营业利润和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均较上期上涨幅度较大,主要为本期会计政策变更导致部分上期列式营业外收支科目的项目本期列式于营业利润组成项目,本报告期收到财政补助较大对营业利润影响较大所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71,584.31万元。

稿件来源:本网专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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