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投税收红包落地:个人合伙人可按20%税率计个税
发表时间:2019-01-25    作者:潘亦纯 发表评论

  进入2019年,我国各类减税降费措施不断落实,1月24日,财政部公布了《关于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称,创投企业可以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或者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两种方式之一,对其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创投企业的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

  其中,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应分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按照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而若创投企业选择按年度所得整体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应从创投企业取得的所得,按照“经营所得”项目、5%-35%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此外,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或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后,3年内不能变更。据悉,该政策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总计5年。

  记者注意到,上述税收政策实际上在2018年12月12日举行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就予以公布,目前,《通知》更多显示的是该税收政策的操作细则。

  那么在政策出台之前,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是如何交税的?社科院财经战略研究院院长助理、税收研究室主任张斌对新京报记者表示,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应当适用“经营所得”来交税,使用5%~35%共五档税率,但很多地方在执行的时候,就把这一项理解成投资所得,按照20%的税率征税,各地执行的尺度不一样,“后来,(上述)国务院常务会议召开,就把这个问题明确了,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可以选择采用两种方式中的任何一种来交税。”

  张斌称,“对于创投企业而言,这个政策肯定是利好的,毕竟可以选择不同的方式来交税。所以,如果收入额比较小,那么采用‘经营所得’中5%的低档税率,要交的税也就少一些,但如果收入额比较大,比如已经大到适用‘经营所得’中35%的税率时,就可以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适用20%的税率。“

  据悉,近年来,财政部密集出台针对创投企业的税收利好政策,例如,2018年发布的《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中规定,天使投资个人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抵扣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等。张斌表示,这主要得益于大众创新、万众创业的创新驱动这一大背景。

  恒丰泰石董事总经理韩玮也表示,财政部出台的这项政策不但落实了去年底国务院常务会议的减税安排,而且还把去年针对创业和天使投资的55号文整合起来,具有很好的操作性。“采取按单只基金核算,对业绩优良的大基金、投资创业阶段和天使阶段基金的个人合伙人减税力度非常大。”

稿件来源: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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