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春染织IPO 招股书与年报数据打架
发表时间:2020-06-06     发表评论

  2020年4月24日,芜湖富春染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春染织”)向证监会递交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富春染织能否成为第四家印染行业的上市公司,值得关注。

  作为国内领先的色纱生产企业之一,富春染织的主要从事色纱的研发、生产和销售,2019年营业收入约14亿元,其中色纱的销售收入为12.74亿元,占比超过91%,是公司最核心的产品。

  色纱所处的印染行业技术门槛低,产品同质化严重,市场竞争非常激烈,行业整体赚钱效应很弱。近年来纺织业正在从中国向劳动力成本更加低廉的东南亚转移,富春染织在成本端将面临更大考验。富春染织的产品色纱依赖于下游制袜行业的景气度,我国是织物制袜子出口大国,受商贸战和新冠肺炎影响,制袜行业的出口订单形势不容乐观,富春控股的业绩恐怕也会受到牵连。

  此外,公司本次IPO披露的财务数据与2018年年报出现严重打架情况,经营业绩似乎完全“变脸”,报告期内还因排污和非法占用土地遭受行政处罚,其信息披露质量和法律法规意识令人感到担忧。

  产品同质化竞争严重,行业发展前景不明

  色纱属于纺织行业中的印染行业,即通过物力或化学方法,对纺织品进行处理和染色,其上游主要是胚纱、染料、助剂等原材料,下游主要为纺织品生产企业。富春染织的产品色纱是一种经过染色处理后的纱线,主要用于下游袜子的生产加工。

  印染行业属于高污染、高耗能行业,其技术门槛较低,产品同质化严重,正因为如此,目前我国印染行业市场竞争非常激烈,行业集中度很低,2018年规模以上印染企业达到1715家。完全竞争的市场格局带来的直接结果是行业整体毛利率偏低,根据Wind数据显示,2015-2019年,我国印染行业毛利率从20.5%下降到15.3%,行业赚钱能力很差。


  富春染织生产的色纱主要用于袜类产品的生产加工,其业绩直接受下游制袜行业的景气程度影响。从产品角度来讲,袜子的产品差异化很小,不像西装皮鞋具有一定的商务、炫耀属性,也没有很明显的品牌效应,消费者对袜子的消费习惯不存在很明显的稳定性。正因如此,我国制袜行业是一个完全竞争的行业,厂商众多,产能充足。

  目前我国制袜业在国际市场形成主导地位,根据海关总署数据,2013-2018年,我国织物制袜子出口数量从135.04亿双增长到162.27亿双,我国制袜行业的景气度受外贸影响很大。然而自从2019年中美商贸战爆发以来,我国外贸形势急转直下,加上此次新冠肺炎疫情在全球大爆发,经济遭遇流动性危机,需求端严重受阻,我国织物制袜子的出口订单面临严峻考验。一旦我国企业生产的袜子不能顺利出口,将导致国内产能严重积压,制袜企业的后续产量必定大量缩减,从而波及上游印染行业。考虑到疫情带来的影响具有长期性,而富春染织依附于制袜行业,其前景不容乐观。

  值得一提的是,富春染织还面临产业转移的风险。印染行业属于成本竞争行业,得“成本”者得天下,制袜企业在原材料成本上缺乏话语权,因此对人工成本的控制非常严格。根据招股书显示,2019年富春染织的直接人工成本为3873万元,员工人数为1291人,人均工资只有3万元,远远低于安徽省2018年私营企业4.5万元的平均工资水平。

  过去20年,中国制袜企业凭借低廉的劳动力成本淘汰掉一大批外国企业,逐步占据国际制袜市场,而如今中国的劳动力成本正在逐步提升,纺织业正在向劳动力成本更加低廉的东南亚转移。如果富春染织不能跟上这一趋势,一旦失去低劳动力成本的优势,则很可能在同行的价格战中淘汰出局。

  巴菲特曾说过“纺织行业不是一个好的行业”。1964年巴菲特以便宜的价格买下了老牌纺织企业——伯克希尔哈撒韦公司,然而在经历21年的艰难经营后,被迫选择关闭了其纺织业务,并且后来再次在Waumbec纺织企业上栽了跟头。“股神”尚且认为纺织行业不具有好的商业模式,富春染织的长期发展,又会走向何方?

  IPO数据与年报“打架”,曾多次遭行政处罚

  富春染织于2017年开始在新三板挂牌上市,并于2019年6月13日终止挂牌,随后向A股发起冲击。然而研究发现,本次IPO披露的数据与中小板挂牌期间披露的年报数据存在严重“打架”情况。

  可以看出,富春染织本次IPO披露的2017年和2018年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和净利润等重要经营数据与2018年年报相比,完全发生了变化,2017年、2018年净利润分别减少了1404万元、484万元,不夸张的说,像是完全换了一份财务报表。

  一般来说,数据发生变化,发行人都应该在招股书中说明原因,是会计政策变更还是会计差错调整。但是对于经营业绩这样如此重要的数据,发行人在新版招股书中却只字不提,似乎有意想要“瞒天过海”,市场对此非常关心。

  此外,报告期内,富春染织还多次遭到行政处罚。

  2017年5月21日,公司被芜湖市环境保护局下发《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芜环责改〔2017〕20号)。该决定书称,2017年5月2日对公司进行检查,发现正在建设的污水处理站部分工序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责令公司于2017年5月10日前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

  2020年1月17日,芜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向发行人出具芜土执法〔2020〕 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发行人在未完善相关用地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占用集体土地建设长江水净化处理项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责令公司退还非法占用的3,252平方米土地,没收非法占用土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对于非法占用的3,252平方米土地处理罚款,罚款金额为每平方米15元,共计48,780元。

  2017年发行人正在申报新三板挂牌上市,2020年正在向A股发起冲刺,在这么敏感的时间点屡次踩雷,先后因排污和非法占用土地遭受行政处罚,其法律法规意识让投资者担忧。

稿件来源:企观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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