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当局放宽多项大陆人士赴台相关许可办法
发表时间:2010-01-08     发表评论

  综合台湾媒体报道,台当局“立法院”七日一口气核备多项放宽大陆人士来台相关许可办法,包括学术人士来台的总停留期限,由四个月放宽到一年;大陆地区人民来台取得供住宅用不动产所有权后,必须于规定登记完毕后满三年才得移转。

  昨天通过的“大陆地区专业人士来台从事专业活动许可办法”,除了放宽学术人士来台的总停留期限,从四个月到一年外,申请期限也从一个月前缩短为十四日前。

  针对来台湾投资的大陆地区人民,若已在台湾地居成立公司或是办事处,其董、监事、负责人、专业经理人和技术人员都可以长期在台,每次停留不能超过一年,这些人也可以申请配偶、子女来台湾,子女若未满十八岁则可以申请入学台湾的学校。

  而为了防止陆资来台炒作不动产,于“大陆地区人民在台湾地区取得认定或移转不动产物权许可办法”,也增订大陆地区人民取得供住宅用不动产所有权后,必须于规定登记完毕后满三年,才得移转。

  此外,台当局“内政部”和“陆委会”去年八月修正法规,放宽大陆配偶前段婚姻亲生子女来台定居;原本这些陆配子女可自由选择高中,但“立法院”昨天通过一项附带决议,限制这类陆配子女须比照台商子女,以转学考入学。

  台“立法院”本周进行法案大清仓,昨天在同意“大陆地区人民进入台湾地区许可办法”修正案时,通过上述附带决议,推翻原本大陆配偶子女“不限学校,都能免试申请入学”的规定,并且要求“内政部”重新规定。

稿件来源: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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