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辽宁省电热毯产品质量专项监督抽查通报
发表时间:2010-02-18     发表评论

  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开展全国电热毯产品质量联动监督抽查和生产企业调查的通知》(国质检监函[2009]713号)的工作部署和2009年辽宁省监督抽查工作安排,省质监局组织省轻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对全省电热毯产品进行了专项监督抽查。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抽查的范围与批次

  本次共抽查沈阳、大连、鞍山等6个地区69家企业生产的101批次电热毯产品,产品实物质量合格83批次,产品实物质量抽样合格率为82.2%。

  (二)抽查的主要特点
 
  一是对我省已获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且仍在生产的电热毯企业全部进行了抽查,抽取的样品企业数占全省获证企业总数的77.5%。

  二是本次抽查工作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的要求,由省质监局统一部署,各市质监局及省轻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各负其责,共同开展工作。

  二、结果分析

  (一)主要问题

  本次监督抽查共有15家企业生产的18批次产品实物质量不合格。不合格项为:泄漏电流和电气强度、输入功率和电流、结构及标志和说明。

  (二)原因分析

  1.泄漏电流和电气强度项目不合格占总不合格项次的64%

  本次抽查共有16批次产品泄漏电流和电器强度项目不合格。泄漏电流和电气强度是反映产品安全性能的重要指标。该项目是标准规定的强制性检验项目,对考核电热毯产品的绝缘设计、材料选择、产品结构设计、内部布线及装配环节的电气安全质量有重要的意义。该项目不合格极有可能导致使用者发生触电情况,直接造成人身伤害甚至伤亡。

  2.输入功率和电流项目不合格占总不合格项次的32%

  本次抽查共有8批次产品输入功率和电流项目不合格。输入功率和电流是指电热毯在额定220V电压下的正常工作环境中所消耗的功率和流入电流。当实际功率偏高时能造成供电线路发热,绝缘性能下降,引发触电、起火等事故的发生;当实际功率偏低时产品的性能无法满足使用需求,影响使用效果。

  3.结构项目不合格占总不合格项次的4%

  结构是保证电热毯设计和生产过程中电气安全的指标,本次抽查有1批次产品该项目不合格。

  4.标志和说明项目问题较严重

  标志和说明是标示产品性能和指导使用者如何正确使用该产品的重要明示文件。虽然本次专项抽查未将该项目作为综合判定指标,但检测结果显示,在抽查的101个批次产品中只有13个批次产品的“标志和说明”项目符合标准要求。

  造成不合格的主要原因:

  一是产品设计不合理。部分企业在产品设计过程中,为了追求防电磁辐射的性能,忽视安全性能,错误地把防电磁辐射的屏蔽层(网)接入了控制电路中,造成耐压性能的大幅下降。

  二是生产工艺存在缺陷。部分产品电源与电热线连接处、温控器的温度传感器与传输线连接处未做防水处理或处理不当,造成耐潮湿性能低下。

  三是企业质量管理体系不健全。部分企业对供方评价体系不完善,在采购合同中未对采购产品质量作出明确要求,造成外购件不合格。

  四是个别企业为了追求利润的最大化。选购价低质劣的原材料进行生产,无法保证电热毯产品的质量。

  五是企业对国家标准中对标识的有关要求不重视。

  三、处理意见

  省质监局要求各市质监局,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做好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的后处理工作,保障产品质量安全。

  (一)加大宣传力度,扶优治劣

  本次抽查的电热毯产品质量优劣涉及广大消费者的人身生命安全。省质监局将对本次抽查中产品质量较好的企业进行宣传,提高企业知名度,同时对产品质量存在问题较严重的企业予以公开曝光。

  (二)加强后处理工作,加大查处力度

  各市质监局要对本地区产品质量存在问题的企业,严格按照《辽宁省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后处理管理办法》要求,限期进行整改。整改结束后,复检工作由原检验机构承担,后处理工作在一个月内完成,并将后处理情况及时上报省质监局监督处。

  (三)加大区域监管力度,积极服务企业

  我省电热毯生产企业主要集中在沈阳、大连等6个地区,所在市质监局要将本次抽查结果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相结合,建立企业诚信档案,将不合格企业列为日常监管工作的重点;同时积极帮助本地区企业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提高企业质量意识,不断提高我省电热毯产品的质量。

附件:辽宁省电热毯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质量较差产品及其企业名单.rar

 


辽宁省质监局
二〇一〇年一月六日

稿件来源:辽宁省质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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