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贷款通则酝酿民间借贷阳光化
发表时间:2010-02-26    作者:李彬 发表评论

  翘首企盼合法地位的民间借贷有望迎来曙光。昨日,中国人民银行条法司司长周学东在“中英非银行放贷人立法框架研讨会”上表示,新的贷款通则征求意见稿基本已经形成,目前正与国务院立法机构沟通,将尽快上报国务院。

  “民间借贷目前实施的是非管制的状态。本次立法中,对于社会各界呼声非常高的这一问题,我们打算承认现实,让民间借贷浮出水平,尽可能使其阳光化,给它松绑。我们不能无视民间借贷的存在。”周学东坦言。

  贷款通则在1996年由国务院同意经央行发布,至今已有14年,其中大部分条款已经不符合当前经济发展的要求;而关于贷款期限、贷款管理等方面也已经有新的法律法规出台。与此同时,民间借贷、小额贷款公司等“只贷不存”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发展很快,但却缺乏相应规范。在这一背景下,央行和银监会共同向国务院建议,应尽快废止原来的贷款通则。

  周学东指出,旧的贷款通则废止后,市场需要一个统一的规范。在这个宗旨之下,央行会同银监会还有财政部对信贷市场现状和走向进行深入研究,基本达成了一个共识,就是将民间借贷的内容引入修改后的贷款通则中,并将其升格为行政法规,由国务院法制办起草制定。

  据了解,征求意见稿初步把信贷市场划分为三个层次:一是金融机构贷款人,包括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农信社、农村合作银行等吸收存款并发放贷款的机构;二是非金融机构贷款人;第三即是民间借贷。

  周学东指出,在当前整个社会的融资中,民间借贷的规模已经非常大。根据央行资料显示,截至2009年底,浙江省民间借贷的存量已经达到6000亿元。

  对于民间借贷中备受关注的利率,在本次修订过程中也有涉及。从司法保护角度来看,现行法律规定,对于在人民银行确定的银行同期同档次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4倍以内的予以司法保护;4倍以外的,除个别情况外,均属于非法。

  “对于超出4倍的借款利率,我们本次通则修改中建议最好不要界定为非法。如果规定为不得超过4倍,也存在很多问题。比如,如果界定超过4倍即为非法,是否无形中对高利贷作出定义。”周学东指出。

  另外,在实践中,存在大量正常的贷款利率超过基准4倍。大量小额贷款公司的利率上限是18%,但正常利率外又收取很多手续费,事实上已经超过4倍。如果用4倍的杠杆来衡量的话,很多正常借贷行为就变成非法。

  “包括正规金融机构的按日按月的短期拆借资金,换算为年化利率之后,可能也会超过4倍。这样正规的金融机构超出4倍的合法,非正规金融机构、民间借贷超出4倍非法,就造成了不合理的局面。因此,对这一问题要慎重。”央行一位人士表示。

  周学东则坦言,利率市场化是必然趋势。随着利率市场化的推进,必将取消对贷款利率的限制。而根据目前的规定,央行也只是对存款利率的上限和贷款利率的下限进行限制,也没有贷款利率的上限。

  此外,征求意见稿对贷款业务的许多基本规则进行了修订。

稿件来源:第一财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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