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牡丹:股东股权转让公告
发表时间:2010-03-02 发表评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黑牡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黑牡丹”)于2010 年2 月28 日接到控股股东常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发展(集团)总公司(以下简称“常高新”)的告知函,常高新与本公司第三大股东常州市新发展实业公司(以下简称“新发展”)就常高新收购新发展持有的本公司86,893,834 股股份(占总股本的10.92%,均尚未解除限售限制)事宜进行了洽谈,并于2 月28 日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
协议双方约定,本次股份转让的每股单价上限为本协议签署日前20 个交易日黑牡丹股票交易均价的70%,即9.42 元/股,其中前20个交易日黑牡丹股票均价为13.45 元/股,该均价的计算公式为:本协议签署日前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本协议签署日前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本协议签署日前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如果新发展根据黑牡丹2009 年度分红方案获得现金分红,则每股单价上限应在前款规定的基础上扣除每股现金红利(税前)。最终转让价格以经由双方完成本次交易所需批准部门认定的价格为准。
常高新目前持有本公司357,151,900 股股份,占总股本的44.90%,为公司第一大股东,常州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总公司系常高新全资子公司,其持有本公司96,458,412 股股份,占总股本的12.13%,常高新合并持有本公司453,610,312 股股份,占总股本的57.02%。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常高新将合并持有本公司540,504,146 股股份,占总股本的67.94%,新发展将不再持有本公司股份。
就上述股份变动事宜,常高新正在编制《黑牡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本公司将根据有关规定及时履行持续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黑牡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0 年3 月1 日
黑牡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黑牡丹”)于2010 年2 月28 日接到控股股东常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发展(集团)总公司(以下简称“常高新”)的告知函,常高新与本公司第三大股东常州市新发展实业公司(以下简称“新发展”)就常高新收购新发展持有的本公司86,893,834 股股份(占总股本的10.92%,均尚未解除限售限制)事宜进行了洽谈,并于2 月28 日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
协议双方约定,本次股份转让的每股单价上限为本协议签署日前20 个交易日黑牡丹股票交易均价的70%,即9.42 元/股,其中前20个交易日黑牡丹股票均价为13.45 元/股,该均价的计算公式为:本协议签署日前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本协议签署日前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本协议签署日前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如果新发展根据黑牡丹2009 年度分红方案获得现金分红,则每股单价上限应在前款规定的基础上扣除每股现金红利(税前)。最终转让价格以经由双方完成本次交易所需批准部门认定的价格为准。
常高新目前持有本公司357,151,900 股股份,占总股本的44.90%,为公司第一大股东,常州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总公司系常高新全资子公司,其持有本公司96,458,412 股股份,占总股本的12.13%,常高新合并持有本公司453,610,312 股股份,占总股本的57.02%。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常高新将合并持有本公司540,504,146 股股份,占总股本的67.94%,新发展将不再持有本公司股份。
就上述股份变动事宜,常高新正在编制《黑牡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本公司将根据有关规定及时履行持续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黑牡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0 年3 月1 日
稿件来源: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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