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直被业界所诟病的上市公司现金分红重复征税及税负不均问题,再次被全国政协委员、中国证监会主席助理朱从玖在本次“两会”上提了出来。
根据相关报道,朱从玖在本次“两会”提案中建议免除个人投资者、基金收到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后缴纳的所得税。但也有税法方面专家表示,完全取消难度较大。
现金分红所得税可“减”难“免”
朱从玖在提案中指出,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仍存在重复征税及税负不均的情况,影响了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积极性,也影响了证监会鼓励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政策效果。
具体来讲,一方面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来源于公司的税后利润,即分红在上市公司已缴纳了所得税,而个人投资者、基金在收到分红后还需再按1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造成现金分红重复征税。另一方面,除个人投资者、基金外,其他投资者收到的分红却不需要纳税,造成了不同投资者之间的税负不均。
作为财税方面的专家,中国人民大学财经学院学术委员会主任朱清教授也对重复征税问题进行了具体的解释。他认为,企业在被征缴了25%的所得税后,进行现金分红时,还要对股东再次征税,这实际上就属于重复征税,国外的经验也是这样的。因为尽管被征税的主体不同,但被征收的均属于一个税种,且税源也一致,都是企业利润。
但完全免除个人投资者、基金收到现金分红后缴纳的所得税,可能性还比较小。在朱清看来,目前情况较为复杂,除了上市公司外,非上市公司也在征收分红所得税,并且上市公司相对于非上市公司,已经有了减半的优惠。如果完全免除,就会带来其他方面的诸多问题,如非上市公司是否要免除,而股息税被免除了,利息税是否也需要被免除。
用武汉科技大学金融证券研究所所长董登新的话来总结,免除个人投资者、基金收到现金分红后缴纳的所得税,可能会造成新的不公平。因此董登新也认为,减税和免税会出现两种不同结果。如果适当减税,对各方会是一种激励,但如果完全免除,就是对其他缴纳个人所得税主体的不公平了。
但除了个人投资者、基金外,其他投资者获得的分红却不需要纳税,也是很不公平的。从这一点来看,还应该一视同仁,实行普遍征缴,董登新认为。
三年来征税累计或近400亿
据Wind资讯统计,2006年至2008年共计三年的上市公司年报显示,上市公司股东累计获得现金分红7579.66亿元。而三年来,包括亏损公司在内,所有上市公司累计实现的净利润为24754.88亿元,按此计算,平均股利支付率为31%。
不考虑上市公司增加因素,无论主板上市公司,还是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每年的现金分红金额也在大幅递增。主板上市公司三年累计约为7423.24亿元,2006年到2008年分别为1291.88亿元、2801.30亿元和3330.05亿元。
而中小企业板的上市公司尽管由于规模小、数量少,三年累计现金分红仅为156.42亿元,但其增长速度更快,由2006年的21.68亿元增至2007年的46.27亿元,再到2008年的88.47亿元。
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每年大幅增长的同时,个人投资者和基金获得分红所需缴纳的所得税也水涨船高。如果假设个人投资者与基金在A股市场的持股比例为50%,按照10%的税率,则两类投资者在这三年内获得现金分红的同时,缴纳了约380亿元的所得税。
如果取消分红所得税,这些多出来的资金肯定也会回到市场中来,因此这些可能减免资金的总额多少,将决定这一政策如果推出,对市场利好的程度会有多大,东海证券策略研究员王凡指出。
这样看来,即使该减免政策能够推出,对市场的正面影响也会比较有限。但王凡也同时认为,朱从玖再次提出该建议,也会让市场对监管层可能出台后续利好措施产生联想,并由此支撑大盘继续反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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