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远东: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发表时间:2010-03-12 发表评论
*ST 远东于2010年3月10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09]第24号),该告知书主要内容如下:
日前,远东股份涉嫌违反证券法规案已调查完毕,证监会依法对远东股份进行处罚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有关的违法事实告知如下:
一、未如实披露关联方关系。
二、未如实披露短期投资。
三、虚构销售业务。
远东股份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原《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有关规定,构成了原《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所述“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有重大遗漏”和《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所述“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依照原《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和《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证监会拟决定:
一、给予远东股份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
二、给予李晓卫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三、给予林旭辉、王学保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罚款;
四、给予缪柏纯警告,并处以5万元罚款;
五、给予林晓滨、朱祥英、邵俊、解正安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
六、给予叶德华、方峰、王和伦、魏良全警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第二条之规定,远东股份,李晓卫、林旭辉、王学保、缪柏纯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林晓滨、朱祥英、邵俊、解正安、叶德华、方峰、王和伦、魏良全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若远东股份及相关当事人根据上述规定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证监会复核成立的,证监会将予以采纳。如果远东股份及相关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或者听证的权利,证监会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做出正式的行政处罚。
日前,远东股份涉嫌违反证券法规案已调查完毕,证监会依法对远东股份进行处罚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有关的违法事实告知如下:
一、未如实披露关联方关系。
二、未如实披露短期投资。
三、虚构销售业务。
远东股份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原《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有关规定,构成了原《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所述“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有重大遗漏”和《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所述“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依照原《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和《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证监会拟决定:
一、给予远东股份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
二、给予李晓卫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三、给予林旭辉、王学保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罚款;
四、给予缪柏纯警告,并处以5万元罚款;
五、给予林晓滨、朱祥英、邵俊、解正安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
六、给予叶德华、方峰、王和伦、魏良全警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第二条之规定,远东股份,李晓卫、林旭辉、王学保、缪柏纯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林晓滨、朱祥英、邵俊、解正安、叶德华、方峰、王和伦、魏良全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若远东股份及相关当事人根据上述规定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证监会复核成立的,证监会将予以采纳。如果远东股份及相关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或者听证的权利,证监会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做出正式的行政处罚。
稿件来源:深交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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