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名牌诉宁波奥特莱斯侵权 法院认定不正当竞争判赔5万
发表时间:2010-04-27     发表评论

  今天,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国际著名奢侈品牌古乔古希股份公司(GUCCIO GUCCI S.P.A.)诉宁波奥特莱斯购物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定被告擅自使用原告“GUCCI”字号,构成不正当竞争,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万元。

  2009年10月28日,以经营皮革、服装等商品而著称的意大利企业古乔古希公司以被告宁波奥特莱斯购物有限公司侵犯其“GUCCI”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为由向宁波中院提起诉讼,古乔古希公司认为被告未经其许可,擅自将与原告“GUCCI”商标相同的文字作为商铺的字号在相同商品上突出使用,并用于广告宣传,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使用原告极具知名度的字号“GUCCI”,并在广告宣传中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被告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鉴于被告尚未正式开业的事实及原告为调查、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综合认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5万元。

稿件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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