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联发纺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0】372 号文核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2,700 万股,发行价格每股45.00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1,215,000,000.00 元,扣除发行费用61,040,000.00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1,153,960,000.00 元。以上募集资金已由天健正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2010 年5月7日出具的天健正信验(2010)综字第010047号《验资报告》验资确认。
为进一步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安支行及保荐机构第一创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于2010 年5月17日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三方约定的主要条款如下: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_1111120129000348080_,截止 2010 年 4 月 19 日,专户余额为人民币壹拾壹亿陆仟柒佰零伍万元,该专户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的用途如下:
高档织物面料织染及后整理加工技术改造项目投资总额为人民币37,423万元;高档特种天然纤维纱线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投资总额为人民币22,946万元;高档衬衫吊挂流水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投资总额为人民币8,195万元;江苏省色织纺织研究开发中心建设项目投资总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
上述四个募集资金项目投资总额为73,564万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115,396.00万元,剩余超额募集人民币41,832万元。剩余超额募集资金人民币41,832万元,经合法、合规的批准程序后方可使用。
鉴于高档特种天然纤维纱线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高档衬衫吊挂流水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的实施主体分别为甲方全资子公司海安联发棉纺有限公司和甲方控股子公司海安县联发制衣有限公司,待甲方按照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完成向上述两家公司增资后,由上述两家公司与其开户银行及丙方分别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_张敏_、_刘达宗_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_10_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__1000__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丙方督导期结束之日(2012 年 12月 31日)起失效。特此公告!
江苏联发纺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0 年5 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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