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来西亚实施玩具安全标准法规
发表时间:2010-05-21     发表评论

  马来西亚国内贸易合作和消费保障部(MDTCC)最近发布通告,将《2009年消费者保护(玩具安全标准)法》和《2009年消费者保护(安全标准认可证书和合格标志)法》的过渡期延伸至2010年7月1日。

  从2010年7月1日起,只有附带测试报告的玩具才能在马来西亚销售。该要求管控的产品范围包括所有新生产或现有的玩具。任何玩具产品都要符合玩具安全标准的规定。

自我声明

     产品所有者应按马来西亚国内贸易合作和消费保障部要求的格式以合格证书(CC)的形式向保障部提交声明,内容包括:

    在马来西亚供应的玩具是安全的;

    该玩具已经过测试,符合规定的玩具安全标准;

    按照执法机构的要求,提供由经认可的实验室出具的测试报告;以及

该玩具符合以下要求:

  •   《1999年消费者保护法》[Act 599];
  •   《2009年消费者保护(玩具安全标准)法》[玩具法规];
  •   《2009年消费者保护(安全标准认可证书和合格标志)法》;
  •   以及海关(禁止进口)法令。

有关现有玩具的声明

    对于市场上现有的玩具,所有者也要提供声明,但这项要求到2012年1月1日即截止。在这段期间,产品所有者需要采取措施,确保现有玩具完全符合法规的要求。

    马来西亚国内贸易合作和消费保障部接受IS 8124系列和EN 71系列作为同等标准,并且认可ASTM F963-08是国际玩具安全标准。

    但是,2008年以前根据ASTM F963生产的玩具应在2010年7月1日前从市场上撤出,禁止销售。

    出具测试报告的实验室可以是企业内部实验室、非认可的实验室,或依据ILAC和APLAC认可的实验室,或马来西亚国内贸易合作和消费保障部认可的实验室。

接受2003年1月1日以后出具的测试报告。

稿件来源:WTO检验检疫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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