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政府对纺织品中偶氮染料和甲醛的规定
发表时间:2010-05-28     发表评论

   越南政府颁布的有关纺织品Circular32/2009/TT-BCT1规定已于2009年11月5日签署,并于2009年12月20日生效。该规定限制在越南市场上生产、进口到越南以及在越南市场交易的纺织品中甲醛和芳香胺的含量。但出口产品不在此限制之列。

该规定对以下项目进行了豁免:

    •建筑业中使用的织物;

    •汽车和轮胎工业以及摩托车中使用的布衬里;

    •特殊要求的防火服;

    •其它特殊要求的工业帆布制品;

    •出口产品加工中采用的进口纤维织物;

试验方法和要求:

测试项目

测试方法

要求

 

TCVN 7421-1:2004

(ISO 14184-1:1998)

36个月以下儿童使用的纺织品:< 30 mg/kg

直接接触皮肤的纺织品:< 75 mg/kg

不直接接触皮肤的纺织品:< 300 mg/kg

偶氮染料

TCVN 7619-1:2007 (EN

14362-1:2003 / LFGB 82.02-2 )

TCVN 7619-2:2007 (EN

14362-2:2003 / LFGB B

< 30 mg/kg (22项)

备注:

    •儿童用纺织品是指所有类型的衣裤、尿布、帽子、毛巾、袜子及手套等,以及生产此类产品所使用的纤维织物。

    •直接接触皮肤的纺织品是指内衣裤、帽子、手套、袜子、手帕、毛巾、头巾、衬衫、裙子、各类裤子、被单等,以及生产此类产品所使用的纤维织物。

    •不直接接触皮肤的纺织品是指长外套、毛衣、窗帘、垫套、家饰用里布(枕头、毛毯等),以及生产此类产品所使用的纤维织物。

稿件来源:WTO检验检疫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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