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政府对纺织品中偶氮染料和甲醛的规定
发表时间:2010-05-28 发表评论
越南政府颁布的有关纺织品Circular32/2009/TT-BCT1规定已于2009年11月5日签署,并于2009年12月20日生效。该规定限制在越南市场上生产、进口到越南以及在越南市场交易的纺织品中甲醛和芳香胺的含量。但出口产品不在此限制之列。
该规定对以下项目进行了豁免:
•建筑业中使用的织物;
•汽车和轮胎工业以及摩托车中使用的布衬里;
•特殊要求的防火服;
•其它特殊要求的工业帆布制品;
•出口产品加工中采用的进口纤维织物;
试验方法和要求:
测试项目 |
测试方法 |
要求 |
|
TCVN 7421-1:2004 (ISO 14184-1:1998) |
36个月以下儿童使用的纺织品:< 30 mg/kg 直接接触皮肤的纺织品:< 75 mg/kg 不直接接触皮肤的纺织品:< 300 mg/kg |
偶氮染料 |
TCVN 7619-1:2007 (EN 14362-1:2003 / LFGB 82.02-2 ) TCVN 7619-2:2007 (EN 14362-2:2003 / LFGB B |
< 30 mg/kg (22项) |
备注:
•儿童用纺织品是指所有类型的衣裤、尿布、帽子、毛巾、袜子及手套等,以及生产此类产品所使用的纤维织物。
•直接接触皮肤的纺织品是指内衣裤、帽子、手套、袜子、手帕、毛巾、头巾、衬衫、裙子、各类裤子、被单等,以及生产此类产品所使用的纤维织物。
•不直接接触皮肤的纺织品是指长外套、毛衣、窗帘、垫套、家饰用里布(枕头、毛毯等),以及生产此类产品所使用的纤维织物。
稿件来源:WTO检验检疫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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