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评选全国纺织工业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
发表时间:2010-06-03     发表评论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国纺织工业协会

人社部函[2010]147号

关于评选全国纺织工业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厅(局)、纺织行业办,纺织工业协会,中国纺织工业协会代管单位:
  近年来,全国纺织工业系统广大干部职工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纺织工业系统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建设取得了显著成绩;纺织先进集体和劳模的爱岗敬业、开拓创新、无私奉献、拼搏实干、团结协作精神得到发扬光大,在推动纺织工业科学发展、可持续发展中发挥了示范引领作用。为进一步推动榜样引路,激励全国纺织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推动全面贯彻执行国务院《纺织工业调整和振兴规划》,开创“十二五”规划新局面,促进纺织工业加快转变发展方式和纺织强国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纺织工业协会决定,评选表彰一批全国纺织工业先进集体、全国纺织工业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和表彰名额
  (一)评选范围
  1、全国纺织工业先进集体评选范围:全国纺织工业各单位和工作部门(含中国纺织产业基地市县,特色城镇)。
  2、全国纺织工业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表彰范围:全国纺织工业企事业单位,中国纺织产业基地市(县)、特色城(镇)、地方各级纺织行业管理办公室、各级纺织服装工(行)业协会在职职工。
  (二)表彰名额
  此次评选表彰“全国纺织工业先进集体”名额为100个,“全国纺织工业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名额为550名。
  二、评选条件
  (一)全国纺织工业先进集体评选条件
  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积极实践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依法经营、诚实守信;领导班子坚强有力,团结好、作风正;重视转变企业发展方式,推动企业科学发展,促进企业和谐建设;履行社会责任,参与公益事业,有效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重视环境保护;企业劳动生产率高、资产质量好;文明安全生产,近4年来无安全事故,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自主创新和持续发展能力强,产品竞争能力和市场快速反应能力突出,经济效益居省、自治区、直辖市前列;
  2、在企业改制、资产重组、优化组织结构,加强内部管理,转换经营机制,深化改革工作中取得突出成效;
  3、在科技创新、技术改造、内部经营管理、产品质量管理等方面居全国同行业领先地位;
  4、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建设全面发展,重视企业文化建设、品牌文化建设、社会责任建设,在加强经营管理人员思想、作风、廉政建设以及提高职工学习能力、创新能力、竞争能力和发展能力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
  5、职工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意识和行为规范,有过硬的技术本领和较强的创新能力。班组有较强的凝聚力、战斗力和创造力,在增强企业竞争活力方面成绩突出;
  6、在其他方面成绩突出的。
  (二)全国纺织工业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条件
  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积极实践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开拓进取,勇于创新,敬业奉献,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高尚的道德品质和优良的工作作风,有广泛的群众基础,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在学习业务,钻研技术,苦练操作基本功,创造先进操作法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生产劳动效益在同行业居领先地位;
  2、在改善工艺、操作管理,提高产品质量,降低生产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中做出显著贡献;
  3、在深化企业改革、推动重组改制、加强科学管理、实现资本保值增值中做出显著成绩;
  4、在发明创造,推进科技进步,研究高新技术,应用、推广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组织科研成果转化,设计开发新产品,创名优产品,推行品牌战略等方面做出突出成绩;
  5、在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企业文化建设、社会责任建设,维护职工利益,坚持文明生产、安全生产、职工劳动保护等方面成绩突出;
  6、在苦、脏、累、险等艰苦岗位,生产后勤保障岗位上勤奋工作并做出显著成绩;
  7、在防止重大事故,抢险救灾和抢救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方面有重大贡献;
  8、在构建和谐企业,加强企业文化建设,坚持诚信经营,参与公益事业、环境保护、资源节约等方面有突出成绩;
  9、在促进纺织强国建设,促进纺织产业基地市(县)、特色城(镇)建设,推动纺织企业改革发展创新建设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
  10、在其他方面做出突出贡献。
  三、评选程序和要求
  (一)评选、表彰工作应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实事求是,充分发扬民主,采取由所在单位民主推荐,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方式。推荐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经所在地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经贸委、局(纺织行办、纺织协会)逐级审核推荐,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纺织工业协会(行办)审定。其中,中国纺织工业协会代管协会、在京事业单位和个人由中国纺织工业协会人事部负责。对推荐的对象,要以适当形式在所在单位和本地区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评选条件、拟推荐对象的先进事迹等,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中国纺织工业协会将对拟表彰的对象在全国范围内公示。
  (二)评选工作要严格按照评选条件进行,坚持以思想政治表现、工作业绩、贡献大小作为衡量标准,推荐的典型要具有代表性、先进性和示范性。推荐人选为国家工作人员的,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得组织部门的意见,并征求纪检、监察和计划生育等部门的意见。被推荐人选为企业负责人的,须征求企业所在地纪检、监察、工商、税务、环保、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安全生产、计划生育等部门的意见。
  (三)评选重点要面向基层,面向生产、工作一线。评选比例为:一线职工不低于50%,企业负责人的评选比例应控制在10%以内,科技人员、企业管理人员控制在20%以内,处级干部的比例控制在7%以内,司局级(含)以上领导干部不参加评选。
  (四)严肃评选工作纪律。对未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和规定程序推荐的个人和单位,经查实后撤销其评选资格,并取消该单位参加下一届评选推荐活动的资格。对在授予荣誉称号工作中有严重失职、渎职或弄虚作假、借机谋取私利、收受贿赂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五)按时报送评选材料。推荐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认真填写《全国纺织工业先进集体审批表》(附件2)、《全国纺织工业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审批表》(附件3),用A4纸打印,一式5份。先进事迹材料要内容真实、重点突出,字数控制在2000字以内。推荐的先进个人需附2寸免冠彩色证件照6张、5寸免冠彩色近照1张,同时报送电子版光盘。先进集体需附6寸不同内容的彩照8张,同时报送电子版光盘。审批表、公示报样、照片等推荐材料请于2010年9月30日前报送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奖励办法
  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对评选出的先进集体,授予“全国纺织工业先进集体”荣誉称号,颁发奖牌和证书。对评选出的企业先进个人授予“全国纺织工业劳动模范”荣誉称号,对评选出的机关、事业单位先进个人授予“全国纺织工业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同时颁发奖章和证书,享受省部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
  五、组织领导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纺织工业协会联合成立全国纺织工业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见附件1),负责本次表彰工作的组织领导和评审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评选表彰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中国纺织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成立相应组织机构,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密切配合,做好本地区的推荐评选工作。各地成立的组织机构名单、联系电话请于2010年7月15日前报全国纺织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联系地址:北京东长安街12号524室
  邮政编码:100742
  联系单位:中国纺织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简称为中纺政研会)
  联 系 人:刘慧兰   电话:010-85229411
       孙  雷   电话:010-85229207
       唐文玲   电话:010-85229524、85229581
  传  真:010-85229576
  电子信箱:zfqw85229524@yahoo.com.cn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国纺织工业协会
二〇一〇年五月十八日

稿件来源:中国纺织工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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