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山东潍坊,净资产近700万元的一家国有毛巾厂,却被以96万元转手出让,只因资产评估小组的一时“失误”,导致上百万国有资产流失,检察院及时督促起诉,最终确保847万元国家财产失而复得。此案的成功办理, 在当地社会各界产生强烈反响。
这是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检察院近日办结的一起合同转让案,也是该院民行工作机制创新后办理的首起督促起诉案件。
潍坊市大虞街办毛巾厂,是一家有着近20年经营资质的国有企业,拥有职工100多人。8年前,大虞街办对毛巾厂进行股份制改造,由街办副主任王刚担任改制领导小组组长,经该小组评估,得出毛巾厂剩余净资产为96.18万元,由当地民营企业潍坊富民纺织品有限公司一次性买断。
2009年5月,王刚因涉嫌玩忽职守被奎文区检察院立案侦查。在讯问过程中,“毛巾厂改制”这个敏感话题吸引了办案检察官的视线,“企业改制是个‘大手笔’,这其中会不会有猫腻呢?”在得知毛巾厂仅卖了96万元后,检察官的疑虑更深了,结合已往的办案经验,他们觉得这其中大有“文章”。
线索就是办案的生命。该院当机立断,当日决定对毛巾厂改制问题进行详细核查。这一查不要紧,还真的发现了“大问题”。
“王刚所在的改制小组,在对毛巾厂评估时存在严重‘失误’。”负责办理该案的反贪局侦二科科长王守明介绍说:“主要问题有两个,首先是资产评估报告已经失效,未能对毛巾厂土地资产进行合法有效评估;其次是改制小组误认为毛巾厂与其子公司富兴公司是一套班子两块牌子,违法将毛巾厂的资产与富兴公司的负资产相加,导致毛巾厂净资产大幅缩水”。
为进一步查清事实真相,同年6月,该院委托资产评估机构对毛巾厂和富兴公司的财产进行重新评估,得出其剩余净资产为705万元左右,与实际上富民公司支付的96万元相差了600多万元。
国有财产岂能白白流失?资产评估机构得出的结论让办案检察官心里沉甸甸的:600多万元,这是一笔多么巨大的损失!
同年7月1日,该院向毛巾厂的主管单位大虞街办发出了《民事督促起诉书》,要求其依法提起民事诉讼,向富民纺织品有限公司追偿损失。
收到《民事督促起诉书》后,大虞街办连日组织人员进行研究。同年11月17日,大虞街办以“重大误解”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变更2003年5月与富民公司签订的资产转让合同价款为705余万元。
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富民公司辩称“本案民事行为距今已过去6年,原告大虞街办行使撤销权已经超过了法律规定的一年期限,所以起诉超过诉讼时效。”针对富民公司的这一说法,潍坊市中级法院认为原告大虞街办系接到检察院《民事督促起诉书》后,才知晓本案的撤销事由,所以不存在撤销权超期的问题,故富民公司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2010年5月,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决变更大虞街办与富民公司签订的资产转让价格,由富民公司一次性支付大虞街办资产转让款609余万元及利息237万余元。
“以前总以为检察院办案是‘打了不罚,罚了不打’,没想到今天是‘既罚又打’,不仅查处了犯罪人员,还给国家挽了损失,真是帮了我们的大忙啊!”拿到判决书后,大虞街办的几名负责人异口同声地说道。
“在人们的传统观念里,总认为追究了刑事责任,就可以不必承担民事责任,其实这种说法是没有法律依据的。现在的立法思想是让被告人在政治上失去自由的同时,经济上也要付出代价,总之一句话,就是不能让其有丝毫便宜可占。”王守明解释说:“在这起案件中,有人错误地认为检察机关只要‘就案办案’,依法查处贪官就够了,督促起诉追讨损失纯属‘多此一举’,这种观念是极端错误的。当前,作为检察机关机制创新的有益尝试,督促起诉是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的基本要求,也是防止和挽回国有资产流失的重要司法途径,它有利于丰富检察监督权的内涵,且相对于直接提起诉讼来说,‘督促起诉’更符合检察院‘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宪法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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