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陈述受罚 股民起诉ST贤成
发表时间:2010-06-24     发表评论

  因ST贤成虚假陈述而造成了损失,一位来自湖南的ST贤成小股东刘先生对ST贤成提起民事赔偿诉讼,要求ST贤成赔偿投资差额损失、利息损失、佣金损失等共计11351.5元。

  ST贤成2009年12月22日公告称,公司收到证监会处罚决定并作出整改。根据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证监会认定的违规事实为:公司自2002年至2005年间向关联方及非关联方提供合计56943.2万元的担保事项未按相关规定对外披露。证监会决定给予ST贤成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同时还对原董事长及多名董事和独立董事予以警告和相应罚款。

  刘先生代理律师、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律师许峰表示,他已向法院提交了立案材料,目前正在等待法院的通知。

  许峰认为,根据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最早的虚假陈述违法行为发生在2002年5月13日,故该日期可认定为最早的虚假陈述实施日。

  针对大量违规担保没有披露的情形,ST贤成曾于2007年1月30日发布补充公告,将部分违规担保事宜进行了信息披露,并在该日停牌一小时,而根据司法解释,2007年1月30日可构成ST贤成虚假陈述案的更正日。同时,由于ST贤成存在诸多虚假陈述违法行为,2007年1月30日仅对部分违规担保进行了信息披露更正,其余违规担保直至2009年12月22日媒体大量报道ST贤成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后才为外界所知,故2009年12月22日可构成ST贤成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的虚假陈述揭露日。

  昨日就此事致电ST贤成,但公司表示尚未接到任何通知。

稿件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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