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2日,中国证监会官方网站公告,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获得通过。
记者接到消息人士举报称,杭州榕桂投资有限公司和浙江韩斯坤元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在浙江步森的投资中隐藏利益输送问题。
而记者查阅其招股说明书发现,上述两家公司均以低于净资产入股,而其转让过程也疑云重重。
低于净资产入股
招股说明书显示,浙江步森是一家典型的家族企业,以寿彩凤为首的寿氏家族共持有浙江步森控股股东步森集团88.63%的股权,通过步森集团控制浙江步森73.40%的股份。
榕桂投资前身是杭州博明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陆洋,成立于2007年6月20日,注册资本为500万元。
成立半年不到,这家公司就以第四大股东的身份入股浙江步森。
2007年12月13日,步森集团与博明投资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将其持有的浙江步森3%的股份以315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博明投资。转让价格为每股1.50元,低于每股净资产1.54元。
出人意料的是,5个月后,榕桂投资却选择了“急流勇退”。
2008年5月15日,榕桂投资将其持有的浙江步森3%的股份以348.6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中国移动嘉兴分公司财务部员工沈冯青,转让价格为每股净资产1.66元定价。
“博明投资购入浙江步森3%的股份后,捂了近半年就将股权低价转让给沈冯青,很诡异,不排除在刻意抹煞某种痕迹的可能。”一位资本市场的人士对记者评论。
而这个转让价格也让人颇为诧异。可相比较的是,2009年5月15日,步森集团回购管理人员丁立新0.4%的股份,其价格为每股4.00元。
记者并未能查到沈冯青具体身份。唯一的关联是,其与博明投资的股东之一金一同为嘉兴人。
浙江步森的另外一次股权转让也同样令人不解。
就在榕桂投资入股浙江步森的第二天,韩斯坤元创投翻版榕桂投资入股浙江步森。
2007年12月14日,步森集团与韩斯坤元创投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将其持有的浙江步森3%的股份以315万元的价格转让给韩斯坤元创投。此交易价格和转让给博明投资的一致,同样低于净资产。
韩斯坤元创投成立于2007年10月19日,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主要出资人为绍兴人何伟和朱亚芳;何伟实缴1400万元,朱亚芳实缴200万元。剩余100万元由浙江坤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实缴。
浙江坤元注册资本为4000万元,股东张松、曹国熊各出资2000万元,各占注册资本的50%。
据记者查证,张松,1973年出生,浙江黄岩人,台州天立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总经理;曹国熊,1973年出生,浙江绍兴人,会计师,浙江坤元总裁、浙江普华会计师事务所主任。
“从时间上看,当初设立榕桂投资和韩斯坤元创投,应该是专门为了投资浙江步森,尤其是后者。浙江坤元是个股权投资掮客和资产管理者。但令人奇怪的是,交易价格竟然低于净资产。”上述市场人士说。
那么,榕桂投资,尤其是韩斯坤元创投到底是什么身份,能够以低于净资产的价格而且精确闪电入股呢?
据圈内人称,韩斯坤元创投的管理人曹国熊与浙江步森的主办律师章晓洪关系密切。
章晓洪,浙江黄岩人,1973年出生,1995年毕业于浙江财经学院会计专业,西南政法学院法学博士、高级律师、注册会计师。现任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担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金融与公司专业委员会委员。曾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杭州特派员办事处上市公司部工作。曾在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部工作。曾被中国证监会于2004年12月提名为中国证监会第七届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候选人。
公开资料显示,章晓洪和曹国熊两人联手推动了众多浙江企业在海外和国内上市。2007年4月,浙江上虞的天外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在澳大利亚ASA证券交易所上市;而2010年3月8日从新加波证券交易所退市的中国印染,当年就是在章、曹两人力推下成功上市的。
此外,榕桂投资和韩斯坤元投资的原始股东闪现着多个浙江黄岩人的身影,而章晓洪正是黄岩人。
“中介机构在辅导企业上市的过程中,掌握着企业的核心信息,有些不良从业者可能会借此与企业谈条件,通过关联公司低价参股拟上市公司,欲获取暴利。”上述市场人士评论。
现行《证券法》第43条规定,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
而拥有“前证监会官员、发审委员候选人、高级律师、注册会计师”等诸多光环一身的章晓洪显然非常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浙江步森是否身陷“PE腐败门”?将继续关注。
2、第一纺织网转载的所有的文章、图片、音频、视频文件等资料的版权归版权所有人所有,本网站采用的非本站原创文章及图片等内容无法一一和版权者联系,如果本网站所选内容的文章作者及编辑认为其作品不宜上网供大家浏览,或不应无偿使用(涉及费用问题,需要删除“不宜上网供大家浏览,或不应无偿使用”)请及时用电子邮件:martin@setways.com通知我们,我们会在第一时间删除,避免给双方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