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维高新:五届四次董事会决议公告
发表时间:2010-09-16 发表评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五届四次会议,于2010年9月15日在公司东三楼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应到董事9人,实际到会9人,会议由董事长吴福胜先生主持,公司监事列席了会议。
本次会议的召开及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会议经过充分讨论,以全体董事一致赞成的表决结果形成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全资子公司增加投资的议案》2010年3月31日公司本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运用可行性方案的议案》,其中批准对全资子公司广西广维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维化工)进行增资,兴建生物质制5万吨/年聚乙烯醇项目。目前广维化工已开始该项目的建设工作,为促进项目的建设进度,使其尽早发挥效益,同时改善广维化工资产运行质量,提高其参与市场竞争能力。董事会经过研究,决定以自筹资金先行向广维化工增资2亿元人民币,用于生物质制5万吨/年聚乙烯醇项目建设。增资后广维化工的注册资本由1亿元人民币增至3亿元人民币,仍为本公司全资子公司。
根据公司本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运用可行性方案的议案》中“若本次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根据项目进度的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先行投资的项目资金,则募集资金到位后予以置换”的条款,本次公司以自筹资金向广维化工增加投资的2亿元人民币,在公司本次非公开股票发行完成后,将以募集资金予以置换。
本议案所涉及的投资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总额10%,属于《公司章程》第一百一十条所规定的董事会投资权限范围。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吸收合并大维公司的议案》
2010年5月14日,公司五届一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受让安徽皖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安徽大维新材有限公司42.41%权益的议案》,现公司已与安徽皖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完成了本次权益转让事项的各项手续,安徽大维新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维公司)已成为本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鉴于大维公司的主营业务基本上与本公司的主营业务相同,为整合公司资源,减少经营环节,董事会决定:本公司以吸收合并的方式合并安徽大维新材有限公司,本公司在合并完成后作为存续公司,大维公司在合并完成后终止并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合并完成后安徽大维新材有限公司的资产、负债和权益并入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承继安徽大维新材有限公司的债权、债务及相关的民事责任,安徽大维新材有限公司原有的经营范围及业务由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承继。
特此公告
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0年9月16日
本次会议的召开及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会议经过充分讨论,以全体董事一致赞成的表决结果形成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全资子公司增加投资的议案》2010年3月31日公司本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运用可行性方案的议案》,其中批准对全资子公司广西广维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维化工)进行增资,兴建生物质制5万吨/年聚乙烯醇项目。目前广维化工已开始该项目的建设工作,为促进项目的建设进度,使其尽早发挥效益,同时改善广维化工资产运行质量,提高其参与市场竞争能力。董事会经过研究,决定以自筹资金先行向广维化工增资2亿元人民币,用于生物质制5万吨/年聚乙烯醇项目建设。增资后广维化工的注册资本由1亿元人民币增至3亿元人民币,仍为本公司全资子公司。
根据公司本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运用可行性方案的议案》中“若本次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根据项目进度的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先行投资的项目资金,则募集资金到位后予以置换”的条款,本次公司以自筹资金向广维化工增加投资的2亿元人民币,在公司本次非公开股票发行完成后,将以募集资金予以置换。
本议案所涉及的投资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总额10%,属于《公司章程》第一百一十条所规定的董事会投资权限范围。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吸收合并大维公司的议案》
2010年5月14日,公司五届一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受让安徽皖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安徽大维新材有限公司42.41%权益的议案》,现公司已与安徽皖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完成了本次权益转让事项的各项手续,安徽大维新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维公司)已成为本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鉴于大维公司的主营业务基本上与本公司的主营业务相同,为整合公司资源,减少经营环节,董事会决定:本公司以吸收合并的方式合并安徽大维新材有限公司,本公司在合并完成后作为存续公司,大维公司在合并完成后终止并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合并完成后安徽大维新材有限公司的资产、负债和权益并入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承继安徽大维新材有限公司的债权、债务及相关的民事责任,安徽大维新材有限公司原有的经营范围及业务由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承继。
特此公告
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0年9月16日
稿件来源: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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