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召开己内酰胺反倾销案倾销调查听证会
发表时间:2010-10-27     发表评论

商公平复局函〔2010〕228号

各利害关系方:

  根据2010年10月13日商务部进出口公平贸易局《关于召开己内酰胺反倾销案倾销调查听证会的通知》,现将有关会议事项进一步通知如下:

  一、时间

  2010年11月4日 08:30—09:00签到

  09:00—12:00会议 14:00—17:00会议

  二、地点

  中国商务部1号楼1415会议室

  地址:北京市东长安街2号

  联系人:卢宇 姜成森 范江虹

  电话:(86)10-65198420、65198439、85093410

  传真:(86)10-85093409

  三、主持人

  公平局负责人

  四、议程

  (一)主持人宣布听证会开始,简介案件有关情况,宣读听证会纪律

  (二)核对听证会参会人员

  (三)利害关系方陈述

  (四)主持人询问利害关系方

  (五)利害关系方作最后陈述

  (六)主持人总结发言,宣布听证会结束

  五、发言顺序

  (一)立案申请人、相关企业及代理律师

  (二)应诉企业及其代理律师(三家帝斯曼公司、宇部化学欧洲有限公司、道默有限公司、巴斯夫安特卫普公司、巴斯夫美国公司、霍尼韦尔树脂和化学有限责任公司)

  (三)美国政府代表

  (四)中国化纤协会

  (五)其它利害关系方(杭州宏福、浙江华建、新会美达、长乐力恒)

  六、注意事项

  (一)会议过程中,与会人员应当服从主持人的安排。

  (二)听证会不设辩论程序,主持人对利害关系方的提问可不予当场答复。

  (三)利害关系方的陈述原则上不应超出本次听证会的议题。

  (四)每一利害关系方一般陈述时间不超过10分钟,最后陈述时间不超过5分钟。若申明不作最后陈述,则一般陈述时间为15分钟。情况特殊的,经主持人允许,可以适当延长发言时间。

  (五)听证会的工作语言为中文。

  商务部进出口公平贸易局

  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附件一:听证会纪律

附件二:参会单位名单

稿件来源:商务部公平贸易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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