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交易商:
进入2010棉花年度以来,受多种因素影响,国际棉花价格、国内棉花期货价格、商品棉电子撮合价格、中国棉花价格指数等快速大幅度上涨,并屡创历史新高,价格走势的不确定性和波动性持续加大,市场风险日益凸显,收购加工、经营、纺织等涉棉企业面临复杂多变的市场环境。近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七部门发出《关于切实落实全国棉花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维护当前棉花市场秩序的紧急通知》,就切实加强棉花市场管理、强化棉花质量监督、做好棉花收购资金供应工作、加强棉花运输调度、发挥大型企业的引导作用、切实抓好棉花生产、加强信息引导、加强对棉花工作的组织领导等作出部署。为落实有关通知精神,并切实做好商品棉电子撮合交易的风险防控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商品棉电子撮合交易的风险控制工作
全国棉花交易市场(以下简称“交易市场”)将严格按照《全国棉花交易市场商品棉交易保证金管理和电子撮合交易风险控制实施办法(2010年度版)》(以下简称《风险控制办法》)各项规定切实强化电子撮合交易过程中的风险控制。在此基础上,补充以下四项规定:
1、自11月5日起,自律价由《全国棉花交易市场商品棉交易办法(2010年度版)》第三十九条的300元/吨调整为675元/吨,非交割月的风险控制额由《风险控制办法》第九条原规定的 “自律价的两倍以及浮动亏损之和”调整为“自律价2.5倍以及浮动亏损之和”,交割月的风险控制额由原规定的“自律价的五倍以及浮动亏损之和”调整为“3000元/吨以及浮动亏损之和”。
2、自11月5日起,当某交易品种某一交易日出现单边市时,为因应周边市场价格变化,交易市场不排除在当日闭市结算时即将该交易品种风险控制额在原标准基础上扩大50%,同时将第二个交易日的自律价在原标准基础上扩大50%;如第二个交易日收市时未出现同方向单边市,则交易市场可根据情况自主决定是否立即或暂缓恢复到第二个交易日调整前实行的风险控制额和自律价标准。
3、当单一交易商在某一或全部交易品种所持有的订货量超出该交易品种或全部交易品种的订货总量一定比例且该交易商未能提供有关证明时,交易市场及时通知该交易商将其持有订货限期部分转让,否则,交易市场有权对其所持有部分或全部邀约予以转让。
4、当交易出现价格剧烈波动、成交量急剧放大、订货量大幅度增加等情况时,交易市场有权采取下列任一项或多项措施:
(1)对某一交易品种或全部交易品种的部分或全部交易商的单边或双边、同比例或不同比例提高风险控制额收取标准;
(2)暂停某个或全部交易品种的邀约或转让;
(3)对持有某个交易品种的单个或多个交易商执行限期转让;
(4)限制单个或多个交易商办理出入金;
(5)暂停某个或全部交易品种的交易一天或数天;
(6)其它交易市场认为必要的风险控制措施。
二、严厉打击控制或企图控制成交价格等行为
对于交易商在电子撮合交易过程中通过联手买卖、自我买卖、蓄意串通等手段影响或企图影响成交价格或订货量等行为的,一经查实,交易市场将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通报、暂停交易等处罚,直至取消其交易商资格。
三、努力做好电子撮合交割棉的入库公检和运输工作
近期,一些交易商正在办理新年度商品棉的入库、申报公证检验等工作,并陆续通过电子撮合交易平台预售商品棉,以锁定利润,避免价格波动风险。交易市场将与中国纤维检验局、铁路运输部门、指定交割(监管)仓库等密切配合,及时做好入库棉花的公证检验、新疆棉铁路运输保障等工作,确保所有通过电子撮合交易平台预售的棉花能够按期用于交割。
四、加大交割违约处罚力度
自MA1011交易交割品种起,因卖方或买方违约而导致不能实现正常交割,有关违约金数额由《全国棉花交易市场商品棉交割办法(2010年度版)》第九十五条、九十六条规定的600元/吨调整至3000元/吨。
以上规定自即日起实行。
特此通知。
全国棉花交易市场
二○一○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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