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总局关于制种行业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发表时间:2010-11-08 发表评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制种行业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公 告
2010年第17号
现就制种企业销售种子增值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制种企业在下列生产经营模式下生产销售种子,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
一、制种企业利用自有土地或承租土地,雇佣农户或雇工进行种子繁育,再经烘干、脱粒、风筛等深加工后销售种子。
二、制种企业提供亲本种子委托农户繁育并从农户手中收回,再经烘干、脱粒、风筛等深加工后销售种子。
本公告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稿件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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