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欣龙:澄清公告
发表时间:2011-01-12     发表评论

  2011年1月7日,《21世纪经济报道》刊登了题为《涉及3842万元诉讼 ST欣龙“扭亏”生变》(署名:姚伟)的文章。

  针对上述内容,ST欣龙经核实,特作相应说明如下:

  1、对于报道所称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24日受理了杨女士对公司的诉讼事项,至本日止,公司从未收到过法院关于上述事项的任何通知、文件,因此,公司目前也无法预计该事项对公司的过往业绩可能产生的影响。

  2、对于报道称公司已经知晓上述诉讼案情况的事项,公司经了解核实,其实际情况如下:公司股东海南筑华科工贸有限公司(下称海南筑华)2010年12月24日在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杨玉斌等人时,其委托的湖北德馨律师事务所刘陆峰律师碰上了杨玉斌及其律师姚宣东,刘陆峰律师与杨玉斌等进行了沟通,杨玉斌告知刘陆峰律师,说她已起诉了海南筑华科工贸有限公司和公司,标的有6600多万元,公司由此获知有上述诉讼事项,但并不了解对方诉讼的具体情况,也未收到海口中级人民法院的任何通知和文件,没有可以用于进行准确披露的法律依据。

  3、关于报道称公司已致函姚宣东律师的事项属实。

  4、对于杨女士向海南证监局举报ST欣龙信息披露存在违规行为。经申请公司已于2011年1月7日从海南证监局获得其“2010海南证监信复字第17号”回复函,该函对于公司关于披露“瑕疵问题”部分的原文如下:“海南筑华为欣龙控股关联方,在还款事项中,双方之间涉及金额超过人民币300万元,并占欣龙控股年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根据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0.2.4条关于关联交易披露的有关规定,欣龙控股应及时披露上述情况,但公司未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对于该事项,公司已经进行了自查。自查情况详见公司同日刊登的《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补充公告》。

  公司2010年度业绩与去年同期比,预计其增减幅不会超过50%。无需进行业绩预告。

稿件来源:深交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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