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部委关于2010年上海世博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
发表时间:2011-02-15     发表评论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就2010年上海世博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鉴于上海市对承办2010年上海世博会的组织架构和任务分工进行了调整,原由上海世博(集团)公司承担的部分筹办、运营职能转由上海世博局、上海世博会运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运营公司)、上海世博土地控股有限公司等共同承担,为落实上海世博会的税收优惠政策,同意调整后的相关主体按其职能享受《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10年上海世博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0号)中给予上海世博(集团)公司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二、对上海世博局、运营公司取得的下列收入给予税收优惠政策:
  1. 对上海世博局或上海世博局委托运营公司对园区内商业活动收取的提成费收入,免征营业税。
  2. 对上海世博局委托运营公司所承担世博园区内的物流服务、车辆租赁业务所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3. 对上海世博局及运营公司收取的各类证件的制证工本费收入,免征营业税。
  4. 对运营公司受上海世博局委托出售世博会纪念邮票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三、除再销售捐赠和赞助货物收入、世博会结束后出让资产等收入的税收优惠政策在财务清算完结后停止执行外,上海世博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一律执行至2010年12月31日。从事世博会筹办、运营的相关主体在上海世博会结束后继续存在的,自2011年1月1日起照章纳税。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0一一年一月三十一日

稿件来源: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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