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宁公司总裁张志勇未及时披露信息被罚 不影响继续履行总裁和执行董事职务
发表时间:2011-02-23    作者:鲍有斌 发表评论

  李宁行政总裁兼执行董事张志勇因逾期提交其于公司权益之披露资料,被罚款2000港元及须向香港证监会支付调查费用9017港元。

  李宁23日公告称,2009年6月11日,张志勇出售公司15万股,后持有1291.64万股。根据规定,张志勇须在三个营业日内披露信息。张志勇相信交易中已经披露,在发现没有披露后,于2009年9月17日才做出。

  张志勇向董事会确认,逾期提交纯粹因其无心之失所致。李宁董事会表示,张志勇将继续履行总裁和执行董事职务。

  截至午盘,李宁涨0.71%,收于14.20港元/股。

 

稿件来源:财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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