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皮毛产品标签法案于3月18日正式生效
发表时间:2011-03-22 发表评论
2011年3月18日,贸发网消息,美国总统奥巴马于2010年12月18日签署了《毛皮标签正式法案》。根据此前报道,该法案对《皮毛产品标签法案》进行了修订,对所有皮毛产品(无论价值)的标签做出了新的要求。废除原先的“相对数量小或价值低”的毛皮服装的标签豁免,即只有当动物皮毛的价值含量超过150美元时才需要打上标签。新法案于3月18日生效。
据悉,特拉华州、新泽西州、纽约、马萨诸塞州和威斯康星州在此前就提出建议,要求所有在其辖区内销售的真皮毛衣物需含有标注了“真皮”的标签,人造皮毛的衣物标上“仿毛皮”标签。
该法规还同时包括一项从美国商品交易会包装与标识法(FPLA)中豁免的条款,关于非零售商销售的皮毛产品,即:(1)通过捕捉或狩猎动物的方式获得的;(2)在其住所、手工艺品展览或狩猎人临时或短期居住的其它居住点通过面对面的方式获得,销售者的主要收入来源不是以销售皮毛产品为主。此外,法规还要求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从对该指南进行修订,截止2011年3月18日。
但是,对于国会豁免的皮毛产品可免除标签要求,美国一人道组织表示强烈不满,原因是目前貂毛皮被广泛用于著名零售商及设计师的服装样品中。这些服装的标签或广告中都未标注皮毛来源。相反,标签中从未提及,或称之为“仿皮毛”或“浣熊”。而这些皮毛大多来自中国内陆。
稿件来源:WTO检验检疫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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