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关于对原产于欧盟和美国进口己内酰胺进行反倾销立案的调查
发表时间:2011-04-15    作者:公平贸易局 发表评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2010年4月22日,商务部正式发布立案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欧盟和美国的进口己内酰胺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

  鉴于案件情况较为特殊和复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商务部决定将本案的调查期延长6个月,即本案调查期限截止日期为2011年10月2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五日

稿件来源:商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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